假想防卫法律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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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又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为重要内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即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二)假想防卫有可能构成过失 犯罪 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假想防卫并非都是不具有罪过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在过失,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损害,有时甚至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虽然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认识错误造成有可宽恕的一面,但在多数情况下,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错误及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行为人自应负过失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因此,在假想防卫案件中,由于过失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即使造成一定损失也不能让其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三)假想防卫有可能构成意外事件 在某些情况下,假想防卫者对不法侵害存在的错误认识不可避免,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那就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 但在我国刑法界,也有学者认为这种因意外事件发生而使行为人对事实认识产生错误所采取的防卫行为,不属于假想防卫,而属于正当防卫。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它混淆了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界线。正当防卫发生的前提之一是不法侵害存在,而假想防卫的前提正好是假想了不法侵害的存在,这种假想有可能是假想防卫人主观上的过失,也有可能是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假想防卫人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假想防卫人对造成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尽管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可避免,但在假想防卫中不法侵害原本就并不存在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不能把对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视为正当防卫,这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不相符合。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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