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权配置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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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前述第(二)项相互衔接,有利于吸收对审判工作保有持久热情、立志专心于审判工作的人员进入审判队伍,并防止不安心于审判工作而追求行政级别最大化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进而保证审判力量的稳定和审判权运行的稳定。 (五)禁止案件审批程序,消除隐性行使审判权现象 案件审批程序仍系我国基层法院普遍的做法,既让法官产生依赖心理,抑制其积极主动性的发挥,又于法无据。过多的人员介入个案的裁判,很难根据庭审的情况、法官的专业经验等作出判断,导致裁判结果缺乏客观性和连续性。在我国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均无庭长或副院长可以审批案件的规定。因此,禁止案件审批制度,是改革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配置,进而消除隐性审判权的根本途径。 (六)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结构,发挥审判权集体行使的功能当前,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基本上是一个法院领导和庭室领导的综合体?更趋向于行政组织,是行政管理模式在司法活动中的集中体现。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而不一定担任行政职务。故,在国家未进行前述第(一)、(三)、(四)项改革时,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由法院内部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全体法官在本院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中选举出本院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果前述第(一)、(三)、(四)项改革得以实现,则由本院级别最高的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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