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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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犯罪人的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对其前罪在量刑时不予考虑,这种方式保护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却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固然,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需要对其进行一些特殊的保护,却也不能因为需要对其进行挽救就对其进行放纵,这是一种矫枉过正的做法。笔者认为,犯罪记录封存本身已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重大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在刑事判决书上予以表述,其犯罪记录证据也应当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更应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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