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借读费和赞助费等等。去年以来,在国务院干预下对农民工的收费项目虽然有所减少,但不少城镇仍巧立名目向民工收费。建议今年在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同时,对城镇各个部门向农民工收费问题,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一些收费项目能取消的就取消,暂时取消不了的则要坚决调减下来。要坚决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精神,从制度上消除对农民的歧视,平等地对待进城民工,对他们实行人性化的管理,亲情化的服务,市民化的对待。 要把农民工及其所携家属在城镇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和治安管理等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必须加强对外出就业农民的管理。作为转出地,应该对转出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去向、从事职业,并要求外出者定期反馈有关信息。作为转入地,也应对转入当地就业的人员进行登记、建档,并搞好他们的社会生活、组织安排,包括户口、居住、饮食、党团关系、计划生育、子女上学等方面,使他们能正常参与有组织的社会生活,接受教育和监督。
3、创新机制,完善市场。要打破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全市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要像扶持龙头企业一样,扶持一批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就业服务机构、中介组织,走劳务输出产业化发展的路子。结合小城镇建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促进农民就近转移。
4、强化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民就业的能力,实现城乡就业竞争公平化。为适应就业形势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劳动力进行培训,以适应不同层次就业需要,既要有劳务输出的岗前培训,也要有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力争使每一个农村劳动力能掌握至少一门实用技术,增强农民就业适应能力;同时搞好农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农村后续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坚持先培训后输出,以培训促输出,把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各级财政支持范围,依托县级职教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培训农村新生劳动力,全年培训达到4万人以上。
5、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要以县职业介绍所为依托,形成县、乡、村*劳动力服务网络;同时开展好县际、市际、省际间的劳动力需求信息交流,形成劳务协作服务横向网络,逐步形成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安全保障等在内的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在京、津等城市建立劳务输出服务机构,与韩、日、新建立劳务输出协作关系。
(五)建立城乡统筹的城镇化体系,加大户籍制度和征地制度的改革力度,使广大农民成为城市化进程的收益者。
必须将农民流动进城就业和发展小城镇作为推动城镇化的两个同等重要的支点,使农民真正成为城镇化的收益者。
1、改革户籍制度。按照“降低门槛、放宽政策、简化手续”原则,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对本市户籍人口取消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划分,按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制度。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对本市户籍已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人员,在农村有承包土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保留,同时依法享有和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对市外迁入人员实行准入条件的管理办法,加速城镇人口和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集聚。
2、大力发展小城镇。推进城镇化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开拓农村市场、缓解内需不足、增加农民就业、缩小城乡差距、发展农村经济等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牢固树立“小城镇,大战略”的观念,把发展小城镇作为推进城市化的重要途径,把发展的重点放在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聚集人口,繁荣小城镇经济,提高小城镇的承载能力和发展后劲,使之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有效载体。首先,应不断加强现有城市的建设,加快城市经济的发展,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其次,小城镇的发展应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切实提高城镇化对农村经济的刺激和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农村人口转移和农村市场扩展的聚集点。一方面,应把乡镇企业纳入大工业的发展轨道,通过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使其逐步向现代企业迈进;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市场的力量,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城镇管理机制,使城镇硬环境硬起来、软环境优起来、生态环境好起来,更适宜人居住、生产、生活。三是着力抓好四县城关镇和留守营、石门等8个重点镇的改革和发展,全面落实有关政策意见,配套推进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土地使用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城镇管理权,推进城镇化进程。到年底,全市城镇化水平达到38%左右。
3、改革土地流转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一是将土地收益股份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征地补偿费入股的方式,参与各类赢利性项目的开发建设,也允许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租赁、联营等动工兴办各类工业企业,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也可将土地使用权收益折合成股份,为农村居民拥有,农民凭股领取收益,并可带股迁移;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以租赁、入股、置换等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建设开发。鼓励通过置换宅基地等形式,建设中心村和农民小区,集中安置农民。二是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使农民的利益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得到合理保障。征地补偿,应该根据土地所在区域划分类别,分别确定补偿标准,以该耕地被征用以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为补偿的基本依据,并充分考虑其他因素,在此基础上计算数倍补偿标准。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