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乃至未来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不可忽视;
二是青少年处于人的生命中的成长期,面临着许多成年人已经解决的问题。他们阅历浅,不成熟,具有极强的“成长性”和“可塑性”。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保护、扶持与指导;
三是青少年不仅是“未来”,更是“现在”。因此,要把青少年作为现实的力量充分发挥其作用,要把他们作为现实的群体,切实解决其需求,要把他们作为现实的个体,促进发展其个性。
审视评估,总结经验,开创新局面
新中国的历代领导人,对青少年工作都非常重视,并对青少年寄予厚望。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的青少年政策逐步得到了全面发展。
首先,青少年政策的内容基本齐备,初步形成体系。到目前为止,尽管我国还没有明确的青少年政策这一划分门类,但是,我们看到有关儿童和青少年的各种政策已经相当多了。关于儿童和青少年的基本权利,我们有基本法《宪法》的规定;关于教育,我们有《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关于就业,我们有《劳动法》和《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关于健康,我们有《婚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其违法犯罪,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一系列综合治理的政策文件,等等。联合国在倡导制定青少年政策纲领文件中指出,教育、就业、饥饿与贫穷、健康、环境、药物滥用、少年犯罪、闲暇活动、女孩和青年妇女、青年的社会参与十个优先行动领域,我国目前在这些领域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因此,可以说,我国已经具备了青少年政策的实质性框架。
其次,我国的青少年政策也在逐渐走向跨部门的综合和统一。目前,我国基本上还是一种部门垂直分工、各自负责青少年一两个方面的问题、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这样一种格局。但是,青少年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令人可喜的是,我国目前这方面的工作有了不小的进展。1992年,我国第一部青少年专门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并实施,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各个领域共同采取行动保护未成年人;1999年,我国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并实施,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各个部门,共同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这两部法律具有深远的意义,意味着我国的青少年工作将转向主体导向,这将更有利于各部门之间政策的统一和协调,有利于全面贯彻一致的青少年政策理念,最终将更加有利于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再次,共青团组织受政府委托协助管理青少年事务,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知道,我国政府中没有专司青少年事务的机构,这方面的工作由有关政府部门管理和承担,并明确共青团组织予以协助。建国以来,共青团构建了全国的各级团组织,形成了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青少年工作体系。通过这一体系,有效地协助各级政府管理、承担了大量的青少年事务。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中确定的十个青年发展优先领域,中国青年的活动非常活跃,我们实施的“希望工程”和开展的“青年志愿者行动”,已成为中国公益事业的品牌项目;促进青年就业的“下岗再就业、再创业”工程蓬勃展开;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保护母亲河行动”,有二亿五千万青少年为祖国的环保事业做出奉献;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岗位能手”活动、“争创青年文明号”、“创建青年文明社区”,青少年热情高涨;在青少年权益保护方面,各地均已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推出了“保护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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