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现代化建设法律纠纷案件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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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着重应对的焦点问题 (一)亟待进一步整顿规范的房地产建筑市场 如上述调查数据显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历来是房地产案件的重头戏,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质量认定、工程分包协议等大量利益纠葛,并往往牵连出工程施工损害、拖欠施工工资乃至建筑物塌坏伤人等众多相关纠纷,是司法调控的重点对象。应该说,对照早些年我国建筑领域混乱重重、恶性竞争激烈的失控局面,1997年建设部开始全面整顿建筑市场后已有了较大改观,但现状仍未得到根本好转,具体表现为:其一,建筑市场上建设方与施工方的不平等地位仍处于过度扭曲状态,施工方为承接工程项目不惜一切手段,或是不合理压低工程价格、或是应建设方要求垫付建设资金,其结果往往造成施工方为保证利润而通过偷工减料等方法来降低成本,从而难以保证工程质量而引发纠纷;抑或施工方因垫付资金造成资金大量匮乏而采用拖欠供货方、承揽方价款或拖延决算的方法来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从而导致双方因工程款给付问题产生人为纠纷。其二,建筑企业业务管理不规范,违法经营情况表现突出。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及《合同法》均对工程主体施工、分包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明令禁止建筑工程转包,但当前建筑市场上层层转包、无相应资质施工队伍挂靠营业、分包第三方以承包方名义作业施工等公然违法经营行为屡屡出现。这些不规范作不仅在相关问题出现时造成相互推诿、债务悬空的人为纠纷,更由于层层转手、层层牟利而极易激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以及施工人员之间的矛盾,带来工程质量瑕疵或不合格隐患甚至群体性纠纷、集团上访等不安定因素,危害极大。其三,工程结算不到位,规范性差。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工程量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加之在货物交接中大多数当事人仍习惯于沿用行业惯例进行交易,手续完备性较低,为之后的工程决算带来隐患。不仅如此,相当数量的建设企业或是出于无力支付或是出于恶意普遍拖欠工程款,造成当前建筑行业内较为严重的三角债务现象,形成恶性循环,不仅引发大量法律纠纷,更极大地制约了我市建筑领域的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市招商引资的投资开放环境。 (二)应予反思与利益重构的城市房屋拆迁进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1991年以来,我市政府围绕城市房屋拆迁在政策法规建设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新一届市委市政府领导上任以来,大力倡导以城建促发展的战略思路,直接导致我市城市面貌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我市投资环境、居住水平都进一步得到改善与提高。然而,近几年轰轰烈烈的拆迁大潮同时也暴露了相当程度的问题与弊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首先是违章建筑现象。拆迁工作作为城市新一轮规划建设的先头任务,直接面对的就是历史遗留的众多违章建筑问题。违章建筑,从我庭调查来看一般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未经规划用地许可又未经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自行搭建、个人非法搭建的棚屋、简易房与出于多获拆迁补偿金的非法目的而临时突击搭建的简易棚屋、厂房等三类。其中第一类又多见于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临街墙体自行出租开店,按规定应由建设部门审批,但由于机关等单位决策人治因素的干扰,该类规章制度鲜有得到全面执行,正是这种项目审批的无力性为违章建筑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在我市最近一轮整体规划拆迁工作中,上述房屋的承租人、搭建人则因其既得利益受到剥夺而诱发相当的滋扰。虽然该类纠纷由于有绝对的法定处理依据而很少诉诸司法,但毕竟反映了我们工作中本不应有的空白与漏洞,给城建工作造*为的阻碍。而后两类违章搭建则从反面映射出我市市民法制观念淡薄、长期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过大、时有对违法违规姑息放任的不良现象。正是由于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对上述违章搭建现象未能做到常抓不懈、严格执法,导致拆迁工作迫于时间和任务的压力而难免妥协补偿了一些违章建筑,进而产生恶性循环,助长了部分素质不高的群众突击搭建愈演愈烈之风,为城市拆迁管理与新城建设带来不应有的压力与代价。 其次,就拆迁管理政策本身来看,我们认为,与拆违行动中遇到的阻碍相比,拆迁政策本身的缺陷与弊端更具有较大的负作用。一是相关拆迁政策尚不够统一协调。尽管我市从1991年的8号令《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开始,历经166号令、180号令直至2001年底的203号令,几经修改与完善,已转为全面推行单一货币补偿拆迁安置,较好地贯彻了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但众多拆迁办法与政策规定之间仍具有相当的差距与冲突,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之间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引发了不小的纷争。如2001年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出台以及市政府203号令施行后,玄武门地铁拆迁仍然使用市政府23号通知,两种拆迁补偿办法差距甚大,直接导致动迁难度大,纠纷易发多发。又如市政府203号令明确将江宁区排除在外,导致江宁区在拆迁工作中只能继续沿用1996年的64号文《江宁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由于我市在旧有拆迁办法基础上改动较大,造成两文件之间在执行程序、补偿标准、对拆迁人的界定范围等问题上产生明显差距,引发被拆迁人强烈不满,在拆迁工程中或聚众上访、或抗拒拆迁,不仅给司法部门带来极大困扰,也给我市整体规划拆迁工作造成应性滞碍。二是现行拆迁政策不尽然合理。其一,《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中关于五、六级区位的补偿标准差距过于悬殊,远远高于其他区位补偿的级差。而如雨花台区等郊区因土地区位多属于五、六级,补偿价款相差过大,拆迁工程中经常由区位界定纠纷频发相关案件。其二,以区位作为房屋的单一拆迁补偿标准似尚有待商榷。考虑到拆迁补偿款在很大程度上将是拆迁户购置新房的重要资金来源,而现在商品房价格的制定则并不是完全根据区位划分,环境、学区等因素在房价中往往占很大比重。以月牙湖地区为例,根据区位划分勉强可列入四级,但该地区商品房价格如湖畔之星小区等起售即为6780元/平方米,甚至比上海路、华侨路一带中心地区的房价都高出一截。可见,在考虑区位补偿标准划分依据的同时,对于环境、学区等房屋外附加值的考虑应当提上相应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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