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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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参见2003年11月13日《南方周末》a6法治版郭国松撰写的“审视信访”一文。 [23]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法学博士李秋学撰写的“信访,何去何从?”一文。中国法学网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5802 [24] 同前文,李秋学博士主张在法治框架内完善信访这一非诉讼救济机制,使其成为具为独立法律地位的、有效能的、与法治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25] 参见2004年2月12日《法制日报》姜明安撰写的“信访制度及其解决争议的机制应该创新”一文。 [26] 《法律的生长》p23,(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贵州人民出版社会。 [27] 在中国法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面对诉讼类信访,笔者仍然不同赞同将信访作为最后一道权利救济底线的提法。正如王怡在《法治如何中国?》一文中所指出的:“在维护社会正义和厘清权利纠葛方面,要准司法的行政制度反过来救场,这恰恰反映了社会对于司法不能独立运作的一种报复和反弹。” 如果没有让人民信赖的法律体系,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过程,法律的权威就无从谈起。因此,确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就是司法独立,这是迈向法治社会的第一步,而不是用信访这种非司法的权利救济制度来补台。 [28] (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p27,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9] 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期的制度建构》一文,源出法学时评网http://www.lawintime.com 作者简介:周梅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培训工委办公室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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