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需要李某的年迈的外祖父母照料其生活,村里对母子二人也给予“特殊照顾”,母子二人都是“正式户口”,但李某2岁时母亲病故,村委会因其没有将户口迁往其父亲的户籍地而取消了其土地权益,他的户口也就成了“名誉户口”。
案例2,b村的村民高某某、吴某某夫妻二人为投亲,于1992年以每人1000元的代价向村委会交费后将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入该村,当时村委会承诺待土地承包权调整时分给其承包地,但村两委换届后一直没有分给其承包地,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也没有分给其承包地,其子前年因考上大学而将户口迁出恐怕一辈子也不会享有应有的土地权益了,一家三口人的土地承包权就是这样被买“丢”了。更令其感到后悔的是其原户籍地xs村因某大型企业征地村民每人可得二万元的补偿款,全家人因户口早已迁出而不能参加分配。
案例3,y村初中女学生刘某某,父母离异后由母亲直接抚养,其母再婚时母女二人都被取消了土地承包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承包地被强行收回,直到其母再次离婚后土地权益才得到了恢复,母女二人曾多次上访要求补偿她们恢复土地权益前的损失,并声言母女二人的土地承包权是用离婚的代价换来的。
案例4,无独有偶,y村的卢某某离婚后与女儿一起生活,其女儿丁某某与某外地人结婚并已生育两孩子,丁某某的户口在婚后就成了“名誉户口”土地权益随之被村委会取消 ,卢某某因担心女儿随夫离开自己而多次上访试图为女儿找回土地承包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并以扬言去省上访找电视台法治节目组的方式施加压力,但村干部仍不为所动,有人还说:“女人们看见这几年村里‘卖地’分钱了,就不迁户口跟着分钱,等到过几年地没了钱也分光了,她们又可以迁走户口了,可我们这些男人们往哪迁啊?”
案例5,s村对待婚迁来本村的妇女采取排队迁入方式,首先要保证本村人口总数不超过一定标准,只有因死亡、迁出人口数大于出生人口数而出现空缺时才允许嫁入本村的媳妇们按结婚时间的早晚依次迁入户口,并给予土地权利。
案例6,c村分土地补偿款时,对已死亡和出生时间不长的人,按死亡时间长短和出生后的年龄段确定其分得补偿款的比例。
五花八门的村级“土政策”,其具体情况很不相同,但至少说明了人们不愿沿袭大锅饭年代的作法。为了在土地利益分配时有所区别而制定了种种土政策,其本意似乎也欲建立一种“规矩”追求一种秩序,但实际上却造成了土地利益关系的极大混乱,个人的土地权利被侵害、集体土地利益不受尊重问题普遍存在。
归纳起来,农村土地利益冲突集中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其一,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利益而言,在该村的某妇女婚迁到夫家时,若依传统的“潜规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到夫家所在地的村,那么在迁入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多了一个人参加分地(农村俗称均田承包过程为分地,下同),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将相对减少,而在迁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少了一个人参加分地,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将相对增加,如果考虑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区位优劣、土地对该村经济社会发展所起作用的差异,这种土地利益享有者(权利主体)与土地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就更大了,但这种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并没有像个人利益那样引起社会更多地关注,呈隐性状态,也没有人上访为集体利益讨说法,然而进行理论研究时更应予以充分注意。
其二,就个人土地利益而言,如果妇女出嫁后户口迁入夫家所在地的村,依习惯的“潜规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转移到了夫家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不可避免产生的问题是:因迁入地所在村与迁出地所在村之间存在土地资源人均占有量、土地质量的差异导致该妇女因在两村之间转移土地承包权而实际分得的承包地数量亦会有增减、质量也会有所不同,有时这种差异很大,那么“吃亏”与“占便宜”也只有看她嫁得好坏了。在某些经济发展较快或正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村,一部分妇女因嫁入本村而得到了较好的土地的使用权(主要是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该地块可能在以后被征用而得到较多的补偿,也可能因开发成为商业用地而价值陡升等等;另一部分妇女却因婚姻而丧失了较好土地的使用权,对嫁到了外地的妇女而言根本谈不上公正,这部分妇女婚后不迁出户口,特别是从去年开始实行了新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婚不再需要村级组织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了,村委会对某些妇女的婚姻状况难以准确掌握,可以预言为了个人土地利益结私婚或结婚后不迁户口的人会更多,进而围绕这部分妇女土地权益的矛盾会更趋复杂化。
其三,就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而言,村级组织的种种土政策人为取消了已经出嫁而户口未迁出人员的土地承包权、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收益分配权等土地权利,引发受害妇女的上访、诉讼等行为,虽然有一部分人能通过上访、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仍有更多的人不能达到维权目的,因为有的村委会根本就不会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法院的判决,甚至于有些法院根本就不受理这类诉讼,个人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利益矛盾造成了群众心理不平衡。更为严重的是在依传统习惯“娶进媳妇,赶走闺女”的同时,对其它方面也没有“一碗水端平”,如对娶进农村户口的儿媳妇给予土地承包权时却对娶进城镇户口的儿媳妇们不给予土地承包权,甚至于对同等情况搞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对本村出嫁妇女待遇上也搞多重标准,如嫁到城镇和嫁到外村的未迁户口妇女都不给予土地承包权或只给予嫁入城镇的妇女以土地承包权,有的村甚至以村干部们的个人好恶划线而将农民个人的土地权益问题演化为村干部手中的权柄等等,严重毒化了农村的人际关系。
其四,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其最大的利益是社会的稳定,然而农村土地利益关系问题直接影响着群众的情绪,已经成为农村干群矛盾、民间纠纷的主要根源之一,土地利益关系不顺的状况不利于农村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综上分析,当然得出的结论是:农村土地利益关系不顺的混乱状况都是农民个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籍属不清”、“籍属不定”惹的祸。
(二)理顺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利益关系之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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