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中侵犯了自己选举权利者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救济中还应当增加对行政机关侵犯村民选举权利所应负的行政责任的规定,并可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
第二、村委会选举的行政复议救济
行政复议救济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行政行为,村民凡认为自己的选举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均得提起行政复议救济。建立和健全村委会选举中的行政复议救济制度,首先要明确行政复议的范围。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侵犯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也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列[3](p7-9)。依此,村委会选举中行政机关以作为和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均得提起行政复议,如行政机关指选、派选、直接罢免村委会成员、不依法发放当选证书、不及时处理与选举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对村民进行行政处罚违法等等。另外,依《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并得对一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因此从理论上说,村民如果对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有关村委会选举的规定不服,也能够提起行政复议。但由于《村组法》和其它选举法规规定得非常模糊,实践中村民要想真正通过行政复议方式救济自身选举权利是很困难的,故建议在未来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现阶段则可修改各省级选举法规,将行政复议制度纳入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之中。行政复议救济中还涉及行政复议主体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等的确定问题、行政复议程序问题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三、村委会选举的信访救济。
信访救济也是行政救济方式之一。村委会选举救济中的信访救济是指村民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方式,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选举权利的行为以及组织到村委会选举中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向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进行申诉、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制度从性质上说既是行政救济制度,又是监督行政制度,但更主要的是一项行政救济制度[4](p251),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为主体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补充。在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律规范不健全、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信访救济一度成为村民使用较多的甚至是主要的公力救济手段。很多省级选举法规规定村民可就选举事项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这种申诉其实是包括信访在内的。完善信访制度,当前需要明确具体的受理机关及其职责,完善其工作程序,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村委会选举的行政处分救济。
行政处分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村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指选、派选、违法撤换村委会成员等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行为实施的处分行为。行政处分虽也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村民选举权利而提起的,但它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制约。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是村委会选举中解决选举纠纷和违法行为的手段。很多省都只规定了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而没有规定行政处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不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很容易导致他们在村委会选举中滥用权力,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乡镇政府侵犯村民选举权利的案例就是明证。完善这种途径,需要严格明确有权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具体的行政主体及其职责和工作程序,尤其要明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五、村委会选举的人大监督救济。
人大监督救济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的有权监督。人大行使村委会选举监督权的法律依据除宪法规定外,还有村组法第2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证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各省级选举法规也基本上都有关于对各级人大在村委会选举中行使监督权的规定。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有:(1)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指导村委会选举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2)撤销同级政府关于村委会选举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3)受理群众的上访、申诉和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限期报告办理结果;(4)在人大会议上依法提出质询案;(5)组织对于村委会选举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处理;(6)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或视察。与人大上述监督方式最相关连的现实问题是如何从制度上保证人大监督实效的不断提高,为此需要尽快制定有关监督期限、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的法律法规[5](p539-540)。
参考文献:
[1] 白钢、赵寿星.选举与治理——中国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3] 刘恒.行政救济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 林莉红.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5]徐勇、吴毅.乡土中国的民主选举[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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