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较为充分的就业。
最主要的是农民不会再贫穷了,国家粮食安全也得到更为有效和充分的保障了。
这样,国家粮食安全可以说就已经得到了保障。而相反,如果让农民都自己种粮食,把大部分耕地都种成粮食,各地粮食堆积如山,高成本,低价格,贱谷伤农。那是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吗?只会把结果引向反面。我们很多人却以为这样才是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这即是我要讲的重大误解之二。
促进农民增收的问题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主题就是促进农民增收,文章中尤其指出,要促进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的增收。可是这和要让农民过上好日子的话,不一样空洞吗?
怎样让种粮农民增收,平均一户不到十亩的耕地,为一户农民种十亩粮食,补贴上200元钱,他们就赠收了吗?恐怕还不够弥补农资的涨价。即使农资不涨价,这200元是纯增的利润。一户农民种十亩粮食,年终的收益到底能有多少呢?纯收益不会超过3000元。可是这3000元的付出与得到对一家人一年的劳动值吗?3000元能管得起一家人一年的生活吗?这难道就是中央政府带给种粮农民要增收的希望?!
农民们不会把正劳力,过多的劳力放在种粮上的,这一点上,中央政府的良好愿望只能算南辕北辙和枉费心机。
而问题的关键是,在种粮使农民增收没有希望的情况下,如何才能真正使农民增收?
我的回答在上面已经多次重复过了。那就是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不是捆绑,不是种粮,是让他们更多的人加入到城镇工商业中去。再一点就是充分发挥中国农业的比较优势,只有这个优势发挥好了,才能克服人多地少的矛盾,才能让中国的农民,让在中国经营农业的人真正有利可图,有收入可增。
当然,这些提法中央一号文件里也都说到了,但问题是“一号文件”中没有把后者的位置突现出来,没有跳出鼓励农民种粮食的老圈子,并企图实现让农民种粮而致富,这种不可能办到的自欺欺人的事情。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土地流失
宪法第一章第十条第二款由原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土地征用补偿做了明确规定。
可是问题在于,以前未明确规定时,征用土地也不是不给补偿,现在明确了规定也不会以土地的市场价值做全额补偿。
此款修宪的目的,与其说是要把土地征用补偿明确化、制度化,不如说是想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并使之法律化,以此让这种补偿至少能使失地的农民得到某种程度的生活保障。
但马上一个具体而不可回避的问题就出现了。到底补多少才算够,是以什么为标准呢?当然,在宪法做出这项明示以后,相关的法律肯定会尽快制定出相应的补偿标准。可是人们不能不问,这种标准是以什么为依据?它的利益取向何在?
显而易见,耕地是生活在其上农民唯一赖以生存的生活基础。所以征用耕地,对农民的补偿就至少要使得他们不至于失去最低的生活保障。
但问题是耕地到底是谁的?产权何归?这一点太重要了!如果理不清就势必要引起利益分配的混乱与消散。
如果耕地产权本不属于其上的农民,农民没有理由要求过多的补偿。国家现在却试图提高这种补偿,这是混乱的第一点。
如果耕地产权是属于其上的农民,那么农民应该得到的补偿是土地所值市价的全额补偿。而过去和现在的补偿标准都是远远不够的,这是混乱的第二点。
如果说土地的产权都属于国家,那么在这些耕地卖给业主们的时候,国家应从中收益大笔的地价。但现实是国家并没有从出卖耕地中赚到能上缴国库的钱,这是混乱的第三点。
产权上的混乱导致了征用土地制度逻辑上的混乱。这些钱都跑到那里去了呢?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称这是产权不明情况下的租金消散。
张教授说他始终很难搞懂这些钱到底跑到哪里去了。当然在这种交易过程中,谁都没有觉得是自己拿了那笔不知去向的钱。甚至,包括那些实质上是占了便宜的“买”地的业主们。这些业主们小到企业工厂、房地产公司,大到国家重点交通、水利等各种工程项目。他们之所以也说他们没拿那笔钱,是因为他们不认为,他们所使用的土地要计实际成本。在他们看来,他们所用的土地是国家的,是经过国家审批通过的。所以国家同意他们占用,他们就占用,国家让他们补偿多少钱,他们就补偿多少钱,他们并不认为他们好像是从中多赚了钱。
事实是他们确实无法有这种感觉。因为一方面,这种土地的征用方式对他们每一个业主都基本上是平等的,没有明显的成本差异,所以不管是在市场中,还是在最后的利润计算中,这种实质上的土地低成本,对他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带来任何比较优势,所以也不会感到是占了便宜。另一方面,很多业主实质上在征用土地时还是花了很大代价的,虽然这种代价不是市场行为的代价。
这就正是这种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荒谬性,不知道交易中土地应值的价值到底跑到那里去了?而土地本身却被近于疯狂地圈占着。
宪法中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是国家到底是什么?国家要土地干什么?国家不过是一种国体、政体的组织形式,不过是一种意志形态。国家作为一个形而上的东西,它是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只有一定的经济主体,它才需要占用土地资源。
借用国家的名义,而不以市场方式、经济手段征用土地,这样的经济主体,往往必然会给国家经济造成巨大浪费,因为它可能就正是没有把可贵的土地成本,计入它们的实际成本中去。否则,如果计进去了,为什么不对征用的土地做出全额补偿。
就算是三峡工程它也应该是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而存在的。在计算它的投入与产出时,是必须要计入它占用的土地成本的。即使这是一个长期工程,它的营利要在50年之后。但只要不是亏本的生意,它的成本,包括它占用土地的成本价值就应该能赚回来,所以理所当然,应该给征用的土地做市场价的全额补偿,即使用债券代替也行,至少不是说明,这个工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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