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三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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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由农民自己采取自愿。但此时,农民对其手中的耕地还不具有完全的私有产权,还仅限于对耕地的虚有产权,不能自私变卖,不能馈赠他人,不能继承和被继承,并且在自己的农业户口注销后,这种权利也随即消失。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改革后国家对农业税收与投入应采取的态度。 现在的情况是,国家财政从农业中的税收远不够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和补贴。这是因为现在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使农业成为了一种低利润和负利润的产业,使农业经营成为了国家的负担。 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重新给农业注入生机,释放农业的活力,释放农民与土地各自的活力。 这种情况下,国家不需要再采取“多予、少取”的政策,而应改为“不取、少予或不予”的政策。具体说就是立即放弃对农业税的收取,另一方面,国家财政也不用再给农业投入太多,“不予或少予”。 给农业真正“放活”,让农业自己去谋发展,让农民在有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自己去谋发展。只有这样中国的农业才能真正强起来,国家粮食安全才能得到充分而可靠的保障。只有这样中国的农民日子才能好起来,中国的社会才能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才能有望在不久的将来真正全面进入小康生活。 二、改革中的监督。 任何有利益的地方腐败都在所难免的,正如有血的地方苍蝇就必然想飞过去。但另一方面,有腐败者,必然就有利益受侵害者。要防止腐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利益会受到侵害的人组织起来,与腐败者斗争到底。这场改革中利益最有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就是处在改革中的广大的农民,所以要防止广大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就要把广大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 在各乡(镇)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乡(镇)农民协会就可以是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协会成立的目的就是要维护改革中农民集体的权益。一、要监督土地承包收益的分配。二、要监督土地最终变卖以后所得款项的去处。在土地变卖这一环节上,国家发行农业债的银行也应参与监督,以确保银行能收回放出去的农业债。农民协会要尽量少一些政府干预,因为它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监督政府官员在改革中不当得利的行为,人民政府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引导农民,民主选举成立自己的农民协会而不是政府附庸。 耕地可以开始变卖的时机与分界线。 耕地是否可以开始变卖,时机与分界线在耕地竞标承包所得收益与对虚有产权至少是免费的口粮供给的支出,两者的收支是否达到了平衡。也就是说在前期,农民人口还没有大量地从农业户口中剥离时,支肯定是大于收,此时不足部分由国家银行发行农业债予以补足。等到有大量的农民人口从农业户口中剥离出去时,收支就逐渐达到了平衡。再往后,在收支平衡后有多少耕地是多余的,就把多出来的这部分逐年卖出,主要款项用于偿还前期的农业债。直到最后把所有农业耕地都卖出去,让耕地真正归私人所有。 四、这场改革的时间可能会很漫长,可能需要50年,或许需要100年,每个对改革抱有希望的人都要有这种思想准备。这将是一场温和的革命,要有等待的耐心,而不可操之过急。要顺应自然,注意与过去土地承包制度的政策连贯性,而不可无视现实和农民的实际反应,做一些有背改革初衷的过激性的政策执行。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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