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土地,工程成本没有计入土地成本。
与此同时,中国的耕地逐年来在大面积地流失,仅就去年一年,对耕地流失问题历年来强调最多的一年,耕地流失了3800万亩。这不可不谓一个惊心触目的数字,中国总共能有多少耕地,这个耕地流失问题强调了多少年了,一年比一年更强调,一年比一年更流失。
而导致这种尴尬与危险局面最直接原因就是现实的这种逻辑混乱的土地征用制度。这一点也不难理解。说土地是国家的,但国家却不能直接管控每一亩土地。这就等于说,谁的都不是,谁有理,谁有权,谁有能耐,谁占了就是谁的。至于,实际在使用耕地的农民,这时候也是很好说话的。因为农民只似乎对土地拥有某种权利,只要这种权利不是所有权,这种权利实质上是不可能得到根本保障的。在农民自己都不能确定自己对土地的权利时,他们把土地卖出去,能多卖一点钱揣在兜里,总比放在自己手里却又不是自己的,心里来的踏实。这样也就是为什么,农民并不强烈地反对土地被圈占。另一方面,农民确实也没有强烈反对土地被圈占的法理依据。所以土地当然一直,并将继续被圈占。
这也正验证了中国古代大学问家慎子的*经济寓言,“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焉,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
在地权未定的情况下,区别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多数时候,也几乎是没有意义的。想圈占土地的人,会用一切尽可能堂而皇之的名义去圈占土地。只要有人想谋利,只要有人想寻租,只要这种土地征用制度继续存在,这种耕地流失和被圈占的浪潮就永远不会得到遏制,直到某一天中国再没有耕地可以圈占。
而遏制耕地流失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耕地的所有权明确的到私人而不是国家,让农民对自己使用的耕地有明确的主体产权。但另一方面,却要给这种权力一定限制,即只可以有使用权,或收益享受权,而不能有处置权。除非到最后土地逐渐从这种间接的不完全的所有权中退出来时,你花钱买下一片土地,对这片地拥有了直接和完全的所有权,你自己才可以有自由处置权。这样就确保了不会再有任何集体和个人可以随便出卖或圈占耕地,因为每一块耕地都已经有了它明确的主人。在主人不能卖自己的土地时,谁也没有权力去动它,包括任何一级政府。
最后,一些学者可能会担心另外一个问题。即这样导致土地实际价值浮出水面,各行业,只要是需要占用土地的行业,其行业成本都将大大提高,从而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和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这种不利情况多年前在日本就实际出现过,也一定程度地导致了当时日本经济的低迷与徘徊。
但我想以日本人在经济上的头脑,他们是不会故意犯这种错误的。土地成本不断升高,只能说土地作为一种绝对的不可再生的稀缺的资源,其价值应该升高。土地成本升高导致的经济低迷也可以只是暂时的,只要能从其它方面着手降低成本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经济还是可以再次复苏。实践证明日本人做的是成功的,他们并没有采取人为压低地价。人为压低地价实质上是最不可取的经济政策,它导致的恶果可能比地价上升本身更为可怕。
在中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丝毫不亚于日本。所以我们可以努力降低其它资源的成本价,而不可以降低土地资源的成本价。相反,我们应该通过努力发挥其它资源的低成本优势,来抬高我们土地资源的成本价,因为我们的土地成本价实际上是需要得到抬高。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其它资源能发挥出低成本优势的,可能也就非人力资源莫属。
新的改革——以土地产权改革为核心的改革
就产权改革而言,这种改革在中国的大环境下,好像是有点操之过急,或者说永远都不应该出现。但就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和迫切性,可以说非它莫属,非它迅速实行而不能。
保守派可能要说,现行土地制度已是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够坚守的最后一道防线了。
可是这种制度教条上的坚持有必要吗?
不管是坚持还是改革,我们都要看清楚,什么对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才是最重要的?我们的大方向和大目标在哪里?那就是两代国家领导人给出的,具有最高指导原则的理论结晶,即“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
这一对“三个”,其实已经从根本上永远给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它代表了国家领导层的最高智慧和决议。其它任何的“金科玉律”,我们都更应该把它看作是教条和束缚,或者说这些东西总有变成只作为教条和束缚而存在的一天,这一天我们就要敢于改革和打破它。
附录:
为了使读者更清楚本文所述:土地间接私有化,即土地产权虚化的提法。下面笔者愿意就此提炼出若干实施原则和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施原则
一、农民对拥有的耕地虚有产权,只具有收益享受收,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不得馈赠,不可以继承。
二、农民在自己所在乡(镇)农业户口一旦被注销,户口外转,或本人去逝,即不再继续享有过去属于自己的那份耕地虚有产权和产权的收益。
三、农民以其耕地虚有产权,得到的产权收益至少应能满足口粮的免费供给。不能满足的部分由国家发行农业债予以满足。
四、逐步从虚有产权中退出的耕地,由国家农业债发行银行,和本乡(镇)农民协会多方监督;由本乡(镇)常设办公室协同本县(市)政府具体实施,对这些耕地以市价所值进行变卖。所得款项的主要部分用于偿还前期所欠债务,即银行发行的农业债。剩余部分用于偿还过去各乡(镇)在改革之前遗留下来的债务。如果最后还有剩余则投入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前款所提要做变卖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的,要确保其耕地用途不变。即使在产权完全属于私有的情况下,要转为非农业用地,也要通过国家非农业用地严格的制度审批。
六、农民如果在耕地分配时,要求分得属于自己或整个家庭的“实地”,即实有的耕地,来个体经营,或与其它人分得的“实地”合伙经营,或以分得的实有耕地作为股份,入股其它“大土地”参与经营。以上各种情况,耕地的使用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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