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它是推动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8)它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9)它是农村真正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10)它是实现建设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11)它是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的有力措施。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调整范围包括两层意思:(1)从空间效力上讲,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这里“农村土地”,不是指广义的农村土地(即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也不是仅指农用地(即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而是特指狭义的农村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规定分析,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用地)、养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作为这里“农村土地”,其性质属于用于农业的土地,是指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的农村土地。显然,狭义的农村土地,不包括建设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
(四)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的种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按该条款规定分析可知,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性质和内容分析,该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3]即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使农户取得的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实行债权保护(除该法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农村土地承包法》重点和核心是调整和规范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达到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利用权。
1.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指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时,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
家庭承包的主要特征:①承包方只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②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享有平等承包权;③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家庭承包;④体现人人有份、公平优先的原则;⑤承包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2.其它方式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除家庭承包外,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其主要特点:①承包主体多元化。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②发包方按照“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由最具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者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③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④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园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园地)、养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但不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这三种农村土地;⑤“四荒”承包地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五)农村土地承包应遵循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遵循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原则。该原则体现在:①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该法第四条第一款);③“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④“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23条第一款)。
(2)成员权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五条第二款);③“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六条)。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4)坚持农业用途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5)承包程序法定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土地的权利;(二) 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 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 承包程序合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 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 依法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 公布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 签订承包合同” 。
(6)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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