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明确规定:“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原则具体体现在:①“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②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③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④“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该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⑤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该法第三十一条)。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该法第三十六条)。⑦“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该法第四十三条)。⑧“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该法第五十条)。
(六) 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并结合民法中物权法理论分析,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4],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生效或者依法登记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养殖、竹木或者畜牧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该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5]。
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6]: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它是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这里“农村土地”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主要包括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以及“依法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5.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法定期限,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约定期限,如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6.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耕作,是指为了取得植物收获物而在农村土地上从事栽培等农业活动。养殖,是指为了获取水产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产动植物等农业活动。竹木,是指为了取得竹木收获物而在林地、“四荒”上从事种植竹木等农业活动。畜牧,是指为了获得畜产品而饲养牲畜和家禽等农业活动。
7.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农业目的是指承包方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承包方承担法定义务之一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我们认为,如种植竹木观赏而使用土地,可归为地上权或基地使用权;种植竹木为砍伐使用或出售而使用土地,则符合农业目的,应归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8.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特定义务主体(即发包方)的相同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分析,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其中发包方主要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才是发包方。
9.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法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权利三方面和第十七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三方面。
10.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1.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2.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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