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物权保护,真正达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家庭承包 一、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异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这两类农村土地承包作出了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设计和法律调整。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同点和差异点,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实质内容和精神,有利于更好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达到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和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相同点
1.发包主体相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主要发包主体。
2.承包客体性质相同。承包客体特指狭义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显然,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客体其性质都是狭义的农村土地,而不包括建设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
3.承包农村土地用途相同。两类农村土地承包其承包地用途都是农业用途。农业用途,是指农村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林木或者从事畜禽养殖、养鱼、特种养殖等用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承包方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以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4.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途径相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条款适用解决家庭承包经营纠纷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纠纷,其纠纷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侵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相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
(二)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差异点
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差异点[7]:承包主体之差异、承包主体资格取得差异、承包主体承包能力界定差异、承包具体客体不同、承包土地承担社会功能不同、农村土地的具体承包对象选择要求不同、承包土地的基本价值不同、承包土地的具体方式不同、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不同、承包合同形式上差异、承包期限确定方式依据不同、承包费确定不同、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界定方式不同、两类承包产生权利性质差异、两类承包其形成权利的保护方法差异、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明显差异、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消灭情形差异、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变更情形差异。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主要差异点:
1.承包主体之差异。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即承包方)只能是发包主体内部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联户和个人,还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农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2.承包具体客体不同。家庭承包客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二十条提到“耕地的承包期”、“草地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和其他条款规定分析,一般指耕地、林地、草地三种农村土地。其他方式承包客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规定和农村实践分析,应包括: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等园地)、养殖水面等,但不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这三种农村土地。
3.承包土地承担社会功能不同。我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如何根据国情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还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在今后一段较长的时间,农村家庭承包地仍然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可见,家庭承包对象的耕地、林地、草地具有强烈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而其他方式承包对象的“四荒”等农村土地通常不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4.承包土地的具体方式不同。家庭承包,采取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承包,达到“按户承包,人人有份”的承包结果。其他方式的承包,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效率优化资源的一种交易方式,其根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资信情况良好和经营能力强的农业经营者,不一定是投标最高价格者),并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农村土地的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的买卖方式,拍卖最大的特点是公开性和竞争性,其结果是采用“价高者得”之原则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方。
5.承包期限确定方式依据不同。家庭承包其承包期限,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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