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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则该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期限。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该类承包其承包期限差距较大,如小鱼塘承包期限,可能3-5年;“四荒”承包期限50-70年,甚至超过70年等。但双方今后商定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最高期限,如“四荒”承包的期限不得超过50年。
6.承包费确定不同。承包费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的费用。家庭承包,根据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的规定,承包费必须纳入农民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而村提留和乡统筹实质上是农民以社区成员的身份承担的社会义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取消承包费等。可见,该类家庭承包,可以有承包费,也可以没有承包费,具体根据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经济实力和运行机制决定。而其他方式承包承包费应成为承包合同内容之一,具体确定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进行不同方式确定。
7.两类承包其形成权利的保护方法差异。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以物权保护为主和以债权保护为辅,如侵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一体的债权保护方法,如侵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律承担违约责任;对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一体的物权保护方法,如侵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律承担侵权责任。
二、发包方的种类与发包权
发包主体(即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对农村土地行使发包权的当事人。
这里“发包权”,是指发包方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和委托发包农村土地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具体来说:
(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村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组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组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小组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且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的,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发包。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显然,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主要发包主体。
三、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发包方有权依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简称“三提五统”)。再如,承包方承包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如机井)的,发包方有权收取固定资产折旧费。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为发包方规定新的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按照《农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包方在承包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预留机动地或者增加机动地的面积,预留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三提五统”的收取和管理,应当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四、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即承包主体)只能是发包主体内部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即: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该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三个方面的义务(即:1、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之第5项“(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等条文分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其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约定权利和约定义务两个方面。根据法理分析,承包合同条款规定的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内容,不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内容相冲突,否则该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无效,应遵照和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内容;同时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也不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8]
(一)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承包地的权利。“用益物权一般是以对标的物实体实施占有为实现条件。此源于用益物权乃利用权的本性。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此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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