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乡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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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1)对于乡,由县实行派员和派出机构的方式管理乡域;在“督政”和“督学”以及其他派出机构实施政府行政管理的同时,允许乡范围建立农民自治组织———农协,既不是政权也不是政党,而是村级自治的一种协调组织,向下,沟通村与村;向上,代表各村和乡民与政府沟通;(2)对于村,从经济到*都任由村民在法律框架下完全自治;(3)镇与县是行政关系;乡与县是行政和自治的二元关系;乡与村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我国目前还不能实行完全的乡民自治,政府在乡一级不能完全退出,对于许多地方仍需要上级在必要的时候予以相应的指导。这就需要有一个能了解、掌握和控制农村发生各种事件的行政系统,将农村情况自下而上地及时汇报上去,并自上而下及时将上级政策传达下去或将资源分配下去。但是,要完成这些功能并不需要一级独立的政府,只需由县级设立派出机构完成就可以了。在村一级可以实行完全的自治。乡对于村,派出机构只负责从*和政策上指导、监督以及收集和传递*信息,而不需要对村民自治进行直接干预,使乡村关系真正成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样,就可以充分调动农村居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以保证发挥广大农民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主体地位作用。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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