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主张是民事再审立案就是法院对案件立卷进行复查的活动,其活动的内容就是接收申请再审材料并审查是否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对案件不作实质性的审查,其标志是立卷。
第三种主张是对案件作初步的“实质”审查,对“可能有错误”的案件予以立案。
这三种不同的主张反映在法院内立案庭与审监庭的职能划分上出现了不同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有:一是由立案庭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由立案庭下达再审裁定书,然后交审监庭审判;二是立案庭接收申请再审的材料立卷后移交审监庭复查,由审监庭根据复查结果来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裁定书由审监庭下达;三是立案庭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认为“可能有错误”的案件移交审监庭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再审裁定也由审监庭下达。
笔者赞同第一种主张,即再审立案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职能部门依据当事人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依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存在法定提起再审的理由进行复查,以决定是否对该案提起再审的审判活动。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即起动再审的程序和再审审理的程序,而起动再审的程序就是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再审的过程,是一种决定是否受理再审案件的审判活动。对受理的下达再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纪敏认为:再审立案的标志是再审决定书和再审裁定书。再审案件也以此为起点,进入了案件的再审审理阶段。
第二,这样作符合立审分立的要求,做到了立者不审,审者不立,防止了自审自立带来的司法不公,这也是程序公正的要求,而将“再审的立案决定与审理裁决联为一体”由审监庭承担,这样就又恢复到“原告申诉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一环节上‘一条龙’的审判方式,同时也在一定程序上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
第三,前述第二种主张实际上仍由同一审判职能部门(审监庭)负责再审的起动和再审审理,立审并未分立。而第三种观点中其初步审查的结果并无法律的约束力,究意是否提起再审仍由审监庭决定,和第二种主张一样,仍未实现立审分立。
那么,与一、二审立案相比,再审立案有哪些特征呢?
首先,再审立案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侧重点在于判定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
其次,引起主体与一、二审相比具有多样性,一、二审案件当事人是唯一的引起主体,而民事再审立案的引起主体依现行法律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符合再审条件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再次,民事再审立案具有审查的“实质性”特征。要提起再审,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要确定原生效判决是否确有错误那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实质性质审查,而一、二审立案对案件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我国现行法律中民事再审立案的规定及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立案的规定包括: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引起民事再审立案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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