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立案之思考 |
|
|
行实体法所体现的政策,将具有更大的效力”是相吻合的。 五、结语: 在重构我国再审制度时,必须在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角度和维护生效裁判效力的终局性及程序安定性的角度这二者矛盾中作合理的选择。应当以裁判的稳定性和程序的安定性为根本,对存在重大缺陷的生效裁判可以进行再审,但也应当作必要的限制。在再审程序的发动方式上,考虑到生效裁判的权威性首先应当在法院内部得到认可,同时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应当取消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并完善、保证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有效实现。对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分两步进行改造,从予以必要的限制到最终取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再审的理由应当是法院的裁判存在重大瑕疵,确有必要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而且再审事由要量化。再审的对象应当是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重大程序利益有影响,并且当事人已究尽了法院审理程序的内部监督机制而未能加以纠正的裁判。 上一页 [1] [2] [3] [4] [5] [6]
|
|
上一个公文方案: 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工作总结 下一个公文方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
|
|
看了《民事再审立案之思考》的网友还看了:
[技巧经验]在农村民事纠纷调解上的应用工作技巧 [合同范本]民事起诉状(书) [合同范本]民事起诉状 [合同范本]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范本 [合同范本]民事反诉状 [合同范本]民事上诉状 [合同范本]民事答辩状 [合同范本]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公文写作]2007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公文写作]对当前制约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探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