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
项目”是指业主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本合同所指的工程项目为:成都市xxx驿区xxx改建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工程的业主为:成都市xxx驿区交通局。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业主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单位。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监理合同文件;
(2)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
(3)业主与除承包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工程建设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4)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法规性文件;
(5)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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