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属于业主。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28天内移交业主。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业主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业主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履约担保
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主提交一份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含暂定金额)的10%。履约担保应采用现金担保形式。
在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要求完成监理服务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交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业主将向监理单位退还全部的履约担保。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业主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业主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服务费÷监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合同价)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
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指满足下述(a)至(d)条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
(a)一方无法控制的;
(b)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一方无法合理预见的;
(c)事件发生时,一方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并且
(d)主要不是由于另一方造成的。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
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按下表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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