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和 联 系
第五条 业主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业主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4天内,向业主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正式委派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和更换情况应满足以下规定:
(a)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与本合同文件中报送的人员名单相一致。若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
要监理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
(b)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c)尽管监理单位已按技术建议书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业主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业主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单位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单位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业主将按照以下原则对监理机构给予补偿;按此增加的实际工作时间(日)×投标报价清单提出的监理人员日平均单价(即人月单价除以本月工作日)。
(d)如果监理单位需要对其在本合同文件中提出的人员和设备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必须事先经过业主的批准。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双龙路和新(都)洛(带)路改建工程全部两个施工合同段下的施工监理工作。监理服务期为:6个月,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工作范围:a.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缺陷责任期的服务工作等)。
b.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
c.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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