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1.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业主。
12.其他相关工作。
(四)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1.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2.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3.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4.文件报送份数:一式三份。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业主批准。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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