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有关预案要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修订完成,5月20日前完成审批。各村、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预案准备按照本条执行。
3.1.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各村、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有关标准确定。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3.1.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1.7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1.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 预测预警信息
3.2.1 气象信息。根据区气象部门对属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区域雨洪、干旱灾害作出评估,同时报镇政府和镇防办。
3.2.2 水文信息。雨洪期应密切注意雨水情,及时测报,暴雨时加密观测,并将观测结果及时上报镇防办。
3.2.3 工程信息。
(1) 堤防工程信息
a. 当淄河内河流和水域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有关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上河道的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防汛工程指挥机构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镇防指。
b. 当各类河道的堤防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
,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有关村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援。
(2) 水库工程信息
a.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镇防指,五老峪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险情基本资料报镇防指,其他小型水库、塘坝发生险情应在半小时内将险情基本资料报镇防指。
b.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 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水库水位猛涨,上游继续降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又来不及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d.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3.2.4 洪涝灾情信息
(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镇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 各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5 旱情信息
(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3 不同灾害预警
3.3.1 河道洪水预警
(1) 淄河及淄河支流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有关村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1小时内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 当淄河及淄河支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镇防指或镇防指授权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村防汛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3.2 渍涝灾害预警
对易发生渍涝地方,有关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转移财产。
3.3.3 山洪灾害预警
(1)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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