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5 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3.5.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5.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淄河及淄河支流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区防指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区政府或防指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由镇防指和有关村、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5.3 抗旱预案
(1)各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批准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村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
4. 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4.1.1 ⅰ级响应行动
(1)镇政府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干旱期。镇党委书记主持会商,有关镇防指成员单位、镇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区防指。镇政府视情况组成临时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镇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技术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镇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及时发布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镇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各村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各村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相关村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报镇政府和镇防指。
4.1.2 ⅱ级响应行动
(1)镇长主持会商,镇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镇政府派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镇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镇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镇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各村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各村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
4.1.3 ⅲ 级响应行动
(1)镇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镇防指指挥,并报区防指。镇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镇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镇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增加值班
人员,加强值班。各村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到一线具体指导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1.4 iv级响应行动
(1)镇防办主任主持会商,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镇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镇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各村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到一线具体指导帮助防汛抗旱工作。
4.2 应急响应要求
4.2.1 进入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等实时状况,并按时报送。
4.2.2 镇防指负责五老峪水库和淄河及淄河支流等河道的防洪调度;其他水库、塘坝、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村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2.3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水利工程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由镇政府和镇防指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