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了统一部署。截至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相继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绝大多数省(区、市)对省一级政府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进行了清理和处理,一些地方已经着手进行第二轮和第三轮改革。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审批项目作了较大幅度的削减。有些地方还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2002年,北京市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大力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共取消审批事项183项。使投资项目审批实现进“一个门”(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中心),上“一个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专网),用“一张图”(北京市电子地理信息地图),进一步改善了政府的形象。过去,北京市审批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跑30多个部门,有80多个审批环节,要盖100多枚公章,审批时间长达480天。改革后,审批环节只剩下3 0多个,一个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在60至180天内即可全部完成。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也取得明显进展。截至2002年1月底,65个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全部报送了清理工作情况,审批项目的清理基本完成。据初步统计,各部门共清理出审批项目4000多项。其中,经济管理事务和社会管理事务各约占一半。要抓紧制定《行政许可法》,从而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突破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20多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体制的改革,虽未彻底摆脱旧有的放权——收权模式,但也未完全按旧的思路、框架进行。正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在简政放权和维护中央权威的基础上逐步向着新的科学的体制结构发展。
(四)关于行政决策体制改革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的行政决策体制经历了五个主要发展阶段:(1)1949—1954年,依据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形成了中央一级的中央政府下辖属政务院的两级政府和决策体制,以及大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代表中央在各地区领导、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和决策体制。(2)1954—1958年,依据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直接领导省、市工作,加强了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在决策上也强调自上而下。(3)1958—1966年,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领导与决策体制时期,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4)1966—1978年,行政管理体制全面瘫痪,各级革命委员会集党、政、军于一体,取消了现代国家机构所必须实行的基本分工。(5)1978年以来,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行政首长负责制。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县长、区长、镇长负责制。”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管理的一切活动中,均由行政首长一人拍板。相反,在讨论重大问题时需要采取合议制。《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这说明,中国行政决策体制是,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合议制与执行重大决策的分工负责制的有机结合,也即是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改革开放以来,为实行科学的行政决策体制,中共提出了很多措施。1988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它作为领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去做。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要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进行监督。
(五)关于行政区划体制改革
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出于治理的需要,都要把疆土划分为若干层次的行政区域,并在所划分的区域内设置相应的、层级不同的行政机构。中国的行政区划实行以四级为主,二级、三级并存的体制。
实行四级体制的是:(1)省、自治区—→(2)市(省辖市、地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派出机构)、自治州、盟—→(3)县、市(县级市)、旗、区(郊区)—→(4)乡、镇,构成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五个行政级别。
实行三级体制的是:(1)省、自治区—→(2)市(省辖市、地级市) —→(3)区(省辖市和地级市的城区);还有(1)直辖市(省级)—→(2)县、市(县级市,不设城区)、区(郊区)—→(3)乡、镇,构成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和中央(级)、省(级)、县(级)、乡(级)四个行政级别。
实行二级体制的是:(1)直辖市(省级)—→(2)区(直辖市的城区),构成中央(级)、省(级)、县(级)三个行政级别。
改革开放以来,在行政区划上出现了如下重大的调整:
1,计划单列市。为发挥经济中心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辐射功能及带动作用,建立中央与中心城市两级经济调控体系,自1983年起,中央对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西安、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南京、成都、长春等14个城市实行计划单列。计划单列的主要内容一是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全面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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