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合平时考察干部,对拟提拔对象进行监督。以集团办公室为主组织实施。
(5)对以上四个方面情况的监督情况,由责任部门向党委写出专题报告进行汇报。
第十八条 问题的处理
1.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党员存在的问题,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党支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对存有一定问题,但不足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且又达不到党纪处分规定的党员,对其实行警示制。
(1)实行警示制的党员,其警示期为三个月。警示期满,党员本人要进行自我总结,查摆个人整改情况,党支部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受警示的党员,在警示期内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克服存在的问题,有明显转变的,经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无记名表决通过,支部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党委审批后予以解除。
(2)党员在警示期内不得提任、被评为先进。对在警示期内没有明显转变的党员,按规定程序劝其*,对劝而不退的给予除名。是党员干部的,责令辞职或降职、免职。
(3)对受警示的党员,党支部要明确两名正式党员,与其结成帮教对子,落实帮教措施。每月一次听取帮教人和被警示党员的汇报,建立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3.情节严重,违反党纪的,按《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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