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城市物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的水价调整申请,认真核实供水企业提供的调价数据,确定合适的调价幅度,提出调价方案,并做好调价的组织工作。水价调整方案要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认真落实听证会制度。水价调整要为供水企业全面导入市场经济奠定基础,水价调整可以一次到位,也可分步到位,但各地方政府不应以其它理由来缓调或不调整水价。要依法取消搭车在水价上的各种收费,切实减轻用户负担;调价后的资金用途,应有明确详细规划,应加强审计监督。
3.推动"依法管水"工作
自来水是商品,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同时应加大"水商品"和"水资源"的宣传,加大水表环境的整改力度。对拖欠水费的用户,城市供水企业应依据建设部和省政府《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催缴、追缴,各地政府要积极支持供水企业按《供用水合同》追缴水费的工作,不得将免缴、缓缴水费作为优惠政策使用,更不能借"维护社会稳定"名义随意干涉供水企业的水费收缴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按有关规定,应加快"一户一表,抄收到户"工作进程,到2005年要基本实现抄表到户。在现阶段,对新建或改建的住宅给水工程,必须达到装表到户、水表出户、计量用水的给水要求。给水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供水企业有权拒绝供水。对于"一户一表"改造的费用,应采取用户、供水企业、政府合理分担的方式解决,并将其纳入水价调整考虑因素。
4.加强管理降低产销差率
产销差率是关系供水企业效益最关键一项指标。目前,全国供水企业的产销差率普遍偏高。比如湖南省加权平均产销差若降低一个百分点,将产生800余万元直接经济效益。因此产销差管理有必要作为供水企业的专项管理工作来抓。降低产销差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是要提高出厂流量的计量准确性,要用仪表对比和容积标定两种方法对出/—流量计进行标定。二是各种水量数据要实现标准化统计,对供水企业自用水、消防、绿化、环卫等用水均应装表计量。三要按国家规定,对服务超过50年的城市供水管进行更新改造,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新型管材,淘汰水泥管等不符合规定的管材。四要提高管道维修及时率,实行"供水110'’社会联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市民主动报漏找漏。五要引进先进仪器设备,对供水管网进行查漏。六要加强营业结算水表的管理,坚决杜绝新的不合格水表进入管网,同时要定期开展水表普查和计量检定工作,改善水表环境,提高抄表准确率。七要加大供水稽查和执法力度,供水企业应主动配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供水执法队伍,严厉打击偷盗水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5.要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城市供水企业改革改制
各地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按《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地方供水管理条例,维护供用水双方权益。政府应当实行供水特许经营制度,积极推行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国内供水市场投资或管理的外资企业,跨省竞争从水市场的国内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向建设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有了其核发的市场准入证方可从事供水经营,在本省范围内供水市场跨地区竞争投资或管理的供水企业,应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业绩、实力、信誉等情况审查合格,核发市场准人证,防止各种资本在供水市场的无序竞争,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由于出让、****城市设施产权,使国有资产丧失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具有该级国资管理权限的政府批准的,不得出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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