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说,才真正进入了纯粹的自由精神生活之中,才是纯粹的精神消费者。
但经济人逻辑将精神上的追求缩小成为经济逻辑鸣锣开道的自我体认过程:凡其创造价值并增进财富的必是精神享受的优先者;凡其丧失
此种创造性的必是精神平庸的,乃至无聊的。这种功利主义的因素象毒素一样,植入社会大众的心中,植入到每一个单一的个体当中,成为某种固化的心理确信:“……那些既不会在将来也没有在过去充分的程度上参与生产的人们,就不能在一个经济秩序中被理解为人格体。”而且这种经济理性也占据了我们对空闲时间的认识态度:“在我们生活的现代社会里,闲暇只不过是人们为了重振一下精神,比过去更好地工作,在劳动中地一个小憩而已。既是休息,也是为了工作,只是想为了更多更好地工作,在时间上间歇以下而已。闲暇有着这样地功能是无须赘言的。可是把闲暇的作用只限于功利主义解释的框框里,这是个极大的错误……应该说是,能使人保持作为人的存在,发展其真正的人性,并且能帮助一个人做些事业才是闲暇的真正意义,同时使之实现更是闲暇具有的真正作用。人在劳动过程中,潜藏着还未能充分发挥的大量可能性。要发挥和开发这些可能性该是多么需要闲暇。大概受今天社会上流传着对闲暇的一种片面的功利主义的影响,老人们片面地误解闲暇时间,根本没有认识到闲暇对他们的人生来说蕴藏着重要的可能性。—般的人因为一上年纪就离开了工作,如果只从功利主义的观点采理解闲暇的话,显然闲暇时间
对他们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可是,如果能够发现闲暇是为了创造性的自我发展所赋予人类的特权的话,那么这将会成为对老年期适应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老年人比较其他阶段的人群而言,更是这种功利主义逻辑的受害者,因为在经济理性主导的社会环境下,他们被“剥夺”创造价值的资格也就意味着被剥夺应有的心理尊重和精神享受的资格。
米勒曾说过:“一个头脑灵活的人,仅在狭窄的物质活动的范围内是积极的,而作为一个创造性的个体则是死的。”法律人格的规制无疑应当对经济理性有所侧重,因为毕竟物质性的满足是一切精神生活和享受的前提。但是以之作为法价值的一切要素,认为“人格体是被群体所需要的人,群体不需要由群体来供养的人……不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就只是个体,并且因此而强制地成为‘经济’这一社会秩序的环境;简洁地说,这些个体存在于外部”,则只会人为的给这个社会创造出越来越多的“无用者”、“吃闲饭者”、“负担”、“累赘”、“无意义的消费群体”。如果法律的人格仅仅趋向经济理性中的可能强者,则这种法结构提供的价值判断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显然遗漏了人之为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一段人的真正的精神自由期,一段应当属于社。会精神财富的重要群体。如果说,对一个自由主体的私有财产进行剥夺是一件无法容忍的事情,那么对一个自由主体的感情剥夺,则更是一种无以复加的罪过。我们考察财产剥夺禁止背后的深刻动因,实际上也会发现法对触犯人尊严和精神的深刻关切,因为财产权的最初源流是从不可剥夺的人权中分裂出来的。财产利益的背后是人类深刻的权利情感的自然源流的产物,如果这种外在利益的背后都隐藏有人类的伦理诉求,那么作为基本情感的精神—诉求,就更应当进入法律的规制范畴;如果财产利益之侵犯与剥夺都意味着对自由意志的侵犯,那么对主体的情感的侵犯和缺失就更意味着一种主体性的本体侵犯。感情的非予求予夺性和自由及意志的同一性较之外在的财产占有更具有同一的性质。因此,加强对老年人的情感诉求的法律规制是法律不能回避的必要性问题,必须将老年人作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法人格体来看待。
所以,对老年人精神的慰藉,首先就应当是一种法价值的慰藉,一种附带伦理性的法结构的慰藉,一种更注重具体人格的多样化需求的关怀慰藉。如果一种法理论或一种法价值,发现其本身就在创设一种不平等的主体秩序,在强化和创造“弱者”,那么,它首先要做的就是弥补乃至修改这样的一种价值观,强调“弱者”的平等性,在差别化的价值安排中,创造出各得其所的法秩序。
二、老年人慰藉权的实现路径
法律人格的多样性,是以承认既有差异的多样性,尊重差异性为前提的,只有这样,才有所谓平等性的法上人格。笔者拟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也许有利于我们澄清在老年人慰藉法律调整问题上认识:
(一)慰藉权实现的困境:哺与反哺的非平衡关系
荣格在他的人格四阶段论中就老年阶段认为,“进入老年时只看到生命的缩短,感到早期理想已经衰亡,所以这时的生活中没有足够的意义和目标……因为老年是生命中没有意识问题的阶段,所以对于人格的发展并不重要。”这种评说中显然的歧视性因素我们且不管他,但显然随着身体在生理上进入老化,相应的心理老化也呈现出更高的盖然性。这是因为“精神老化有着感觉系统老化、中枢神经系统老化等生物学变化的背景……生物个体,不断地接收外界的信息,过着适应的生活。这时感觉过程的效率如果减退,就会影响到个体利用的信息的量与质,从而必然导致个体与环境间相互作用中的故障”,最常见的是视力及听力的减退,“……和精神的老化有着最直接关联的就是中枢神经系统特别是脑的老化……最显著的变化是神经细胞数的减少……除了神经细胞减少之外,老年人脑中还有特有的组织学上的变化,即老年斑和称之为阿耳茨海默(a1zheimcr)--神经原纤维变性等两种特征性的变化。”但这种对应的生理性变化与生理性老化间的关系,并没有被确定性地查明,也只是提供了某种重要的线索,更不用说与心理老化的关系了。
但是,社会认识和习惯已经习惯了对老年的变化作减法运算,认为婴幼儿及儿童时期是在作生理及心理上的加法,中青年时期是生理和心理发展的高峰,而日趋老年则逐渐递减。所以,我们观察到一个对比强烈的社会现象,人们对儿童、少年倾注无以复加的关心和呵护(这一点尤以父母对自己的儿女显得突出),不论是在物质的满足上,还是在精神的保护上都是如此,而且父母长辈对幼小后代的感情投入,在法权关系上是监护关系的当然范畴,不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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