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老年人慰藉权的法权依据与实现路径 |
|
|
定:“为协助因身心受损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协助之老人得到所需之持续性照顾,地方政府应提供或结合民间自愿提供下列居家服务:一、居家护理。二、居家照顾。三、家务服务。四、友善访问。五、电话问安。六、餐饮服务。七、居家环境改善。八、其他之相关之居家服务。”同时对自己进行赡养这给予财政上的支持,比如象瑞典那样,对进行主动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进行多种类多层次的补贴。日本在此方面也有非常成熟的经验:日本自70年代起也曾大规模的推行过老年人保障的社会化,力图以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个人与社会之间直接的养老关系。但日本“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修正偏重老年人福利设施的顷向,而是把老人福利的重心转移到居家福利模式上”,开始建立起家庭护理保险制度,“通过向需要护理的家庭派遣家庭服务员,加强居家服务,一方面使传统家庭的护理功能社会化,把家庭成员从繁重的老人护理当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得到维系。同时,护理保险制度在‘家人护理’上也有规定,根据一定的条件对护理自家老人的人支付‘慰劳金’,从而把家庭护理与社会护理结合起来”,这种方式在笔者看来非常可取,充分兼顾了老年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时,应当充分的吸收这方面的经验教训。 三、小结 波特曼在其《人与自然》一书中说道:“过去连自己人生意义都不想去探索的人,大概绝不会为人生意义的实现而重组自己的老年生活吧。”老年是每一个具体的生命必须完成的既有阶段,对这个阶段的认识,人们的态度有如在看待半杯水时的态度,有人专注空着的一半,有人盯着注满的一半。因此有人哀伤彷徨,有人志得圆满。所以步人暮年的人生,真的需要更多的搀扶,这是理性和人道的社会必须承担的责任。但是值得指出的是,自由的意志和灵魂始终是不需要搀扶的!衰老的机体下,仍然是鲜活的灵魂!社会对老年人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所能作的,应当是主动的体己呵护,而不是设定什么需要乞讨的制度。我们保护,但我们也尊重,也许这就是一个良法所能体现的最好量度。 上一页 [1] [2] [3] [4] [5] [6]
|
|
上一个汇报体会: 怎样做好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下一个汇报体会: 加强理论相市场研究以人为本发展老龄产业
|
|
|
看了《浅论老年人慰藉权的法权依据与实现路径》的网友还看了:
[学习体会]老年大学学员学习十八大精神心得体会 [征文演讲]老年大学演讲比赛一等奖《我爱君子莲》 [心得体会]浅论森林火险防范 [经验材料]城市老年人生活质量问题浅析 [经验材料]浅论绿色墙材工业在我国节能减排中发挥作用 [经验材料]浅论执行难的持久性 [经验材料]浅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 [经验材料]浅论经济圈的六大战略节点 [经验材料]老年教育工作经验交流发言 [征文演讲]老年学校礼赞国庆60年诗词征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