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执法不可取
情理结合促稳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丛涛
原告石秀娟被告李铭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27日双方在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男女双方各一半,但未具体说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原告起诉称其双方离婚时财产有现金39 500.00元,牛二十头。并提供一张被告书写的书证二份,其中一份内容为“买牛钱3.95万元,还各种债务之后所剩余款各一半”(该书证没有写明卖了多少头牛及债务的数额)。wWW.YbASk.com另一份书证内容为“小黑、雪花、白雪、花子、小十、小六、二黑、宝贝、三宝、牤牛归女方所有,孩子归女方,冰箱归女方所有”。该书证系原告书写,有原告与被告的签字,日期为2010年9月27日。被告称离婚时所述的财产一人一半指的是当时家中共有19头牛,原告说养不了牛,把19头牛折合成钱给了原告6万元钱。
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约定不明,双方对财产争议较大。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的父亲又提出异议,称其中10头牛归其所有。案情变得更加复杂,双方矛盾更加激化。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的父亲就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
该案无论怎样判决,都会引起一方当事人上访上告。案件承办人采取“背靠背法”进行调解。承办人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离婚时,虽然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由被告直接抚养,并且被告没有提出向原告要孩子的抚养费。经过承办人进一步了解,当前牛的价格大幅度下滑,且双方争议的牛生长状态极差,多头牛正在生病,且刚刚死了2头。经过案件承办人无数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都作出了让步:家庭全部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于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8万元。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不要原告求给付抚养费。(注:因该案案由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提出的孩子抚养问题与本案无关,应以变更抚养关系为案由另案诉讼。为使双方矛盾尽快解决,承办人帮他们马上立案,并当时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连声道谢!
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案,但如果机械套用法律规则,忽视中国特有的人情伦理等文化背景,片面追求法律效果,有时会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
“人情”是中国人的主要精神形态。中国人倾向于把“知性”与“感情”连成一气,中国人的“心”包括感情、理智、意志与道德判断。在中国这样的文化背景中,忽视那些“人之常情”和“民情民俗”的法律实践活动,注定难逃失败的命运。同时,在中国受传统习惯、朴素经验和生活伦理的影响,人们在分析评判社会现象和社会事物时,并非径直以法律为直接依据和最终标准,而是根据其内心深处既存的 “天理良心”。
正如上述案例反映出的那样,只要与其心目中的情理观念吻合,即便与法律冲突,人们也赞赏之、支持之;如果与其心目中的情理观念相背,即便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人们也规避之、抵制之。因而忽视“天理良心”和“道德伦理”的法律实践活动,也注定不能成功。在中国,只有建立在情、理基础上的法律适用结果才能真正得到人们的内心认同和行为支持。法治的最高境界应当是情、理、法的和谐相融,法律实践的最高境界应当是情、理与法的有机结合。实际生活中,情与理大都以民间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指引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法律适用活动只有既符合凝结着国家理性的法律规定,又符合体现着民情民俗和天理良心的民间规范的要求,才能为人们接受并服从;只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支持,最终实现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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