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支持,故每人对全体成员的行为都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一人径自中止了犯罪行为,若其他人仍然将犯罪实施完毕,因为犯罪已达既遂,故对独自中止犯罪行为者也无认定为中止的法律依据。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要求对欲中止犯罪的人来说过于苛刻,而主张只要犯罪人消除了因自己的参与而使其他犯罪人完成犯罪带来的有利影响,即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两人相约同去盗窃,一人入室盗窃,一人在门口望风,望风之人欲成立犯罪中止,只需在另一人入室前告知自己欲放弃犯罪,不在为其望风即可。再如,一人欲去杀人,另一人为其准备匕首,后者欲中止犯罪,只需将匕首取回即可。只要消除了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完成犯罪形成的便利,便视为已脱离了共犯关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对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如教唆犯,其他组织策划作用的主犯)而言,只要说服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发生的,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四、 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刑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刑罚。”首先,中止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中止犯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非处罚中止行为本身。相反,中止行为是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刑法追究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是因为中止犯在中止之前的行为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对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减免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理解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造成损害的应理解为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我国学者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来自三个方面:第一,从客观方面说,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客观上使行为人本欲既遂的犯罪危害性大为减低(相当于违法性减少说)。第二,从主观方面说,行为人自动否认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主观原因,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为减少(相当于责任减少说)。第三,对中止犯减免刑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促使犯罪人悬崖勒马,有利于及时保护合法权益,避免给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相当于刑事政策说)。[xxii][22]因此,不能仅就一个方面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认为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行为已欠缺或不具备犯罪构成某些方面的要件”的观点,以及认为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已消除或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减少或消失”的观点,并不可取。因为在不具备犯罪构成某些方面的要件的情况下,以及在消除了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犯罪,也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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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犯罪中止
武宁县人民法院宋鹏丽
【内容摘要】随着世界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进,行为人正在取代行为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焦点。犯罪中止形态正是顺应了这种形势而成为现代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殊性在于其停止的原因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在这种状态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决定了行为的停止状态。由于中止犯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要认清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对于中止犯的立法概况、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方面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本文讲围绕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犯罪中止 成立要件 责任依据
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认为:“中止犯在整个犯罪论中或许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现在也并非特别紧急的问题。但是,中止犯集中体现了犯罪论的各种论点。犯罪论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才能科处刑罚,而中止犯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减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是‘反过来的犯罪本身’。”[i][1]正是因为犯罪中止理论中的许多问题与刑法学的根基和本源紧密相连,所以多少年来它一直是刑法学领域中一片极具吸引力和争议性的园地。本文拟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 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概览
(一)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简介
在英美普通法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做任何特别考虑。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外来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但已有九个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认了中止犯的可免责性,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判例是le barron.stcote案。[ii][2]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 barron在一座铁路桥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过桥的一名叫jodean kand的妇女,告诉她如果不出声就不会受到伤害,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这名妇女只好不情愿的随他走到铁路桥的尽头,并被推进桥旁边的一个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诉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随即他脱下自己的裤子,并开始脱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证自己绝不会叫喊后,受害人告诉他她正在怀孕,并恳求他放过自己,否则会伤害自己腹中的孩子。听到她的恳求后,被告人用手抚摸了她的腹部,并将她拉到屋门口的光亮处,这时他发现受害人确实穿着贴身的孕妇装。在警告被害人不要报警,否则他会杀死她后,被告人随即让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指控他犯有强奸罪未遂是没有充分根据的。首先,他在
完全有机会和受害人发生关系的前提下停止了这种努力,其次,导致他放弃自己意图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怀孕,这一因素不应被视为外来障碍,他中止犯罪的原因来自他的内心。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最终未被法庭认定,他被判处不多于15年的监禁。lebarron 提出了上诉,但仍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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