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对于买卖公平来说,只要加大拍卖的公开性和广泛性,就能避免暗箱操作的可能,切实保证强制拍卖的公平性及透明度。这样,就能提高强制拍卖的成功率,提高强制执行的工作效率,维护好各方的正当利益。
其次:指定专门的拍卖机构,专门从事强制拍卖的标的物的拍卖,将各基层法院的拍卖,以一个地级市为单位,集中到一个相对固定的点上来,改变过去那种松散的、零星的拍卖方式,让有兴趣的买方,能相对集中的对拍品进行竞拍,提高成交率。以期强制执行效果的大幅提升。
最后,能否考虑对现行的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改变过去存在的一种现象: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拍卖,却因为拍卖不成功,导致债权人一分钱没拿到,却又损失了一笔不小的拍卖费用。使债权人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产生不好的印象,对司法权威性产生怀疑。
(二)在强制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企业因拖欠债务无力偿还,其抵押或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在被法院强制拍卖时,普遍存在着税收滞纳或流失现象。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是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和协作。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的情况,及时监督被执行企业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只对承受方纳税情况做要求,不对拍卖过程中被执行方转移房屋土地的纳税情况做要求,因此对被执行人税款缴纳情况缺乏制约。
法院强制拍卖行为中,被执行企业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但由于被执行企业不参与法院强制拍卖过程,或者是一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便查无下落无法联系,导致纳税主体的缺失,对其监控的力度也就大大降低。
目前,对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行为缺乏税收征管方面的实践经验,被执行企业的应缴税款以及以前年度拖欠税款到底从哪个环节入手征收?如何监控被执行人自行申报被拍卖不动产的纳税情况?相关部门如何配合征收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同时又都是解决起来难度较大的问题。
2、是法院强制拍卖程序缺少纳税环节设置。在法院强制拍卖的整个过程中,忽略了纳税环节的设置,纳税义务发生时,法院及拍卖机构不提示或要求纳税人(尤其是被执行方)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法院强制拍卖不
动产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众多,既有法院,又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还有拍卖机构、竞买人和买受人等众多对象,拍卖所得价款的流转分配也比较复杂,既有法院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以拍卖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的划转,又有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佣金和费用的划转,还有拍卖机构与买受人之间的成交价款的划转。由谁来开具相关票据等没有一个严格、统一的规定,各方当事人使用票据种类繁多,或者根本不出具任何票据,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实施"以票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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