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后银行业收益成本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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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国有现代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业属于“幼稚行业”。国有商业银行虽已有20年的历史,但商业化经营经验不足十年。加入wto后,中国银行业面临的大多是具有百年历史的大型外资银行的竞争,以“十年”应对“百年”,中国银行业面临的竞争是“敌强我弱”的恶性竞争。为此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改革与完善。①加强自身改革与完善。首先,健全商业银行的治理组织结构,完善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下的行长负责制。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稽核与监察体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担保抵押制度、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等。其次,按市场规律和谨慎会计等原则反映商业银行有效资产,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完善现行信贷资产分类和考核办法,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方法,改革现行呆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等。再次,按照精减、高效原则,精减分支机构的同时精减人员。合并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城市分行,撤销地市重复设置的分支行,精减业务量小、长期亏损的县市支行及营业网点。鼓励商业银行之间交叉合并、收购、重组分支机构。第四,改革和完善符合商业银行特点的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统一、严格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来中外银行的竞争中,中资银行间的业务合作十分重要,如果对外业务处理基本达成同一口径,不仅可增强竞争力,还可以节约成本。在统一口径对外方面,日本银行业表现非常突出,形成整体合力,增强了影响力。另外,香港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实行的“银行公会”制度值得借鉴。可通过这一制度,在中资银行间以协议形式达成某些共同准则、防止不公平竞争,协调解决部分银行间的业务矛盾,增强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实力。②改善运营环境。改善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环境,包括许多内容,但最紧迫、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快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进程。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资产的增长远远超过国民收入、财政收入的增长,如果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继续维持国有独资组织形式,其资本充足率不仅得不到提高,甚至将会进一步下降。解决国有银行资本金不足问题,无非三条途径,一是由财政继续注资,但近期来看可能性不大;二是通过商业银行发行债券,但受巴塞尔协议有关条文的限制,不可能随意发行;看来只有实施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实行产权多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另外,产权多元化之后,外部监督加强。现行的各项管理制度才能发挥效益。 第二,加快商业银行实施全能化步伐。与西方主要国家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相比,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局限在相当狭小的范围之内,这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其赢利能力和竞争力的提高。因此,必须尽快放宽对中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除了逐步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各项投资银行业务外,还应当考虑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进入保险领域。 第三,减轻国有商业银行负担。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承担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责,由中央银行完全承担;二是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全部交由各家政策性银行承担;三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完全按照商业化原则进行,商业银行在贷款和投资上应有完全自主权,在机构设置方面的限制也应放宽。 第四,彻底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美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比率仅为0.6796,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比率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在它的几十倍以上。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主要是由自身无法控制的政策性因素造成。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amc以平价形式,并主要依靠冲销国有银行对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方式来置换国有银行剥离出去的不良债权;二是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为配合对国有企业增资减债,财政部应尽快落实扩大国有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打消规模,应当在五年内基本打消所有呆帐。 第五,落实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自主权。要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赋予商业银行经营的自主权,商业银行除了拥有业务经营和自主权以外,还必须拥有工资、人事方面的自主权。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用人方面存在很大局限性。尽管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名义上是企业,但工资、奖金的发放办法受到严格限制。 第六,完善中央银行监管体系。需要特别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在监管内容上必须将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与违规经营区别开来;在监督方式上,以合规性监管和非现场检查为主:在监管效率上,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在监管力度上,真正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外资银行一视同仁。 (二)有效监管外资银行追求高额利润、或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最根本的决定性动机。除此之外,外资银行还存在着开拓外国市场、分散风险,以及全球战略等动机。问题在于如何将外资银行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为此必须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可考虑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第一,尽快完善外资银行管理法规。199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目的在于从业务审计方面对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完整的《外资银行法》,显然不利于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控制外资银行进入速度。许多国家都采用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分布、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方法、从而确保本国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以防止外资银行对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例如希腊、韩国、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土耳其等都对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限制。中国台湾省每年准入的外资银行仅2-3个。美国制定的综合监管标准(ccs)十分严格,许多外资银行都被拒之门外。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控制外资银行的进入速度。对外资银行的审批速度要适当,掌握节拍,避免外资银行在短时间内大量涌入。 第三,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通过对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进而实行有效监管,达到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的目的,这是西方一些国家通常采用的措施。以加拿大为例,其银行法规定,所有外国银行总资产占国内银行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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