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后银行业收益成本分析 |
|
|
总资产的比率不得超过8%,或总资产的数量不得超过110亿加元。在对外资银行机构监管上,按照美国《国际银行法>的要求,在美国联邦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和代理处须将一定数量的资金以现金和合格证券的方式存放在指定的存款银行,该资金须不少于分行或代理处负债的5%,或与当地联合注册的银行等同的资本金。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银行经营牌照制度,通过设置各类等级的牌照来控制从事不同业务经营范围的外资银行的数量和规模,等等。对此中国有必要加以借鉴,以适当控制外资银行的扩张速度。 第四,引导外资银行向不发达地区发展。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区性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国有商业银行也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外资银行在取得国民待遇之后,国有商业银行则仍需承担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义务。国有商业银行的负担相对加重。为此应当参照国外做法采取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不发达地区,以便使外资银行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第五,鼓励外资银行参与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目前中国的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着较大风险,支付问题不断发生。通过引进外资银行购并中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是一条有效途径,可采用入股、重组和收购等多种方式来进行。目前中国正在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中会涉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出售,外资银行将是重要的投资者之一,具体参与办法可以考虑两种方式:一种是将amc持有股权直接出售给外资银行;一种是amc通过一定比例的折扣,发行抵押债券,出售给外资银行。 第六,引进外资银行应当首选中外合资方式。在引进外资银行众多的方式中(如独资、合资、开设分支机构等),以中外合资方式引进外资银行对中国最为有利:首先,有利于中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国际银行业先进的经营方式与管理经验;其次,有利于参与合资的中方银行通过外方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了解和掌握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情况和金融创新情况;再次,如果在中外合资银行中由中方控股,中方在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可有更多的决策权,从而使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更能符合货币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中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第四,在防止外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方面,对中外合资银行的监管相对容易一些,而对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银行的监管较为困难。与中外合资相比,外资独资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贷款规模以及赢利水平都远远低于中外合资银行 。 上一页 [1] [2] [3]
|
|
上一个论文: MD90干线飞机项目补记 下一个论文: 中国民用航空工业向何处去?
|
|
|
看了《中国入世后银行业收益成本分析》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法律论文]送达方式的完善—析《示范法》与中国仲裁规则比较 [法律论文]试论中国食品监管的得失与破局 [经济论文]论中国的双重转型 [经济论文]中国如何避免中等收入陷阱 [法律论文]简论当前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 [法律论文]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 [法律论文]试析容隐权的历史发展以及在当代中国的应用 [今日更新]中文核心《物流技术》杂志简介及征稿启事_中国知 [经济论文]试析完善中国现代物流立法的思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