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的要求予以物质循环,但是,世界各国不管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资源需求量都在不断增加,资源的消耗必然要求再开采新的同类资源,那么在此情形下要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循环经济视野下的资源需求量等于物质循环量加新开采量。因此,循环经济的循环量绝对不可能完全等于原始投入量,由于不可生资源的存量在一定时间内是恒量,需求量的增加必然导致其存量的绝对减少。在此假设下,循环经济也许只能相对延长攫取时间,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同时这与循环经济理论建立的生态学理论基石也是相悖,在满足环境容量下构建经济体系和规模应是循环经济实践的第一要义。
(三)实践过程中对“面污染”源与“点污染”源的倒置
我国循环经济实践中只重视“点污染”源(企业工业污染等污染源)的循环经济探索,而忽视“面污染”源(生活、农业等污染源)循环经济摸索,这种判断是对世界环境污染“面污染”源与“点污染”源倒置趋势的误解。首先,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伴随着消费能力日益增强,倘若没有符合循环经济价值理念的消费意识加以指引,通过“消费决定生产”这一市场指示,我国构建的循环经济“点污染”源的控制几乎要被釜底抽薪;其次,我国的农业“漫灌”现象严重,不仅导致水资源的浪费,同时导致甲烷(ch4)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再次,城市生活垃圾几乎可以营造与城市同等规模的垃圾之城,生活废水导致流经城市的污染指数和负营养值不断攀升。而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次)生资源→最小量污染排放(必要审慎的污染排放)”的反馈式流程。如果片面注重整个流程中的某一环节,可能会导致整个循环产链的断裂,进而导致循环经济这一制度创新的功能缺失。
(四)不是简单环境保护手段
循环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一样,都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也是一种经济增长的方式。循环经济不能简单地等同环境保护手段,其首先是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环境保护需要的资金和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求经济的发展,因此,经济的发展是环境保护的前提和保障。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环境、社会发展上片面追求“经济这一极”,在当代人和后代人环境福利分配上片面追求当代人的经济利益,在国家、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环境责任上片面强调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的污染与受动治理,片面强调单纯的国家末端治理和规范惩治。而循环经济模式将环境治理从末端治理向整个生产链环节延伸,从单一治理主体向全部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和互相协调配合转变。其实质是在环境容量的支配下安排我们的生产消费活动,促进和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蓉.资源循环与共享的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2.陈泉生等著.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3.(日)岸根卓郎.何鉴译.环境论——人类最终的选择[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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