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国债市场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但宜采取渐进原则,逐步加快对外开放。
第一,可以让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外商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外国证券公司、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逐步进入国债市场参与国债的买卖,从而促进国债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促使国债市场流动性的提高。
第二,对于我国积累的巨额外汇,根据温家宝总理“安全、流动和保值”的原则,我们也可以采取措施,通过各种操作把这些外汇储备变成财政资金,再由财政部发行国债,然后中国人民银行使用外汇储备来购买。而且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成功的经验。2007年,我国政府采用西方发达国家“主权财富基金”的模式,成立“中国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2000亿美元,并成功发行1.55万亿人民币特别国债。
第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们在购买国外债券的同时,必须让对方也必须持有我们的国债,也就是两国政府间的“相互持债”。
(二)改进税收制度,推动国债市场活跃。要避免对国债买卖价差中的利息征税,必须改变对国债买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国债卖出净价与国债买入成本之间的差额,而不应该是国债卖出全价与国债买入成本之间的差额。因为国债全价中是包含了国债前一次付息到本次卖出国债时的应计利息的,而这部分利息是不应该征税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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