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例如,以煤为动力的发电厂所产生的污染导致了酸雨的产生,而酸雨并未给从发电厂获利的人和国家的土壤、植被造成直接的破坏。获利者所支付的成本中没有包括这些外部性费用。而环境税正试图将这些外部性费用引入价格中,即所谓的外部性的内部化。在推行环境税制度后,即使生产者和消费者不完全停止对环境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活动,那么他们也需要为这些活动缴纳额外的税款。这些税款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可直接用于解决环境问题,或者用于补贴生产者或消费者作出对环境有利的行为。当然,在国家开支不变的情形下,这些收入也可能减少对劳动、资本和储蓄的征税。这说明环境税可把向“好的东西”(如劳工、资本)征税转变为向“坏的东西”(污染)征税。
2、环境税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刺激,使他们改变行为方式,用生态化的方式使用资源和开展生产,进而促进创新。因为价格是决定经济行为的因素之一,因此,通过征收环境税会增加某些产品的价格,进而将对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产生刺激。这种刺激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刺激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由危害环境的行为转向对环境无危害或少危害的行为。例如,如果硫排放要征税,排放者就会受到一种刺激,通过使用其他替代材料或工艺以不排放、减少排放。与其他环境政策工具相比,税收的见效期间相当短,一般只需要2至4年。例如,瑞典在推行硫税的2年内,燃料中硫含量平均值下降幅度非常可观,达到了40%。丹麦在推行废物税后,6年内建筑废物的再利用率从12%急剧上升至82%,因为其所征收的废物税达到了处理废物费用的2倍。二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环境税的征收将刺激企业通过技术革新等手段改进生产技术,积极创新,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最终实现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的双赢,这就是所谓的革新刺激。
理想化的状态是通过征收环境税,刺激生产者和消费者改变行为模式,促使污染者不断寻求减少污染的方法和技术,达到鼓励创新和持续刺激的效果。但是,价格仅仅只是诸多影响经济行为的因素之一,所以,环境税制度的推行能否真正起到上述刺激作用,还要取决于其他一些相关因素。例如,如果缺乏可靠的可替代的公共交通或自行车这种交通工具,光依靠推行燃油税制度将无法减少汽车的生产和使用。因此,环境税制度的推行还需要有“一揽子政策”提供支持。例如,欧洲无铅汽油税的实施卓有成效,原因就是在推行无铅汽油与含铅汽油的差别税率的同时,还采取了许多措施让消费者意识到含铅汽油的严重危害性,例如,对孩子大脑发育的危害。
3、较之直接管制手段,环境税收具有更为有效的间接调控作用。从表面上看,直接管制手段可能是一种强有力的方法,但运用在处理环境问题上不是最妥当的。至少在现阶段,禁止企业排放污染物或是利用自然资源是不现实的。直接管制手段以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为后盾,为各类企业制定强制性指标,无法充分考虑到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行业特点等因素。这些指标对部分企业而言可能是适当的,但对其他企业而言可能是对其生产形成限制。从大的方面看,这可能将会影响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环境税收制度在坚持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宗旨的同时,能够提供给企业一定的自由空间,使其在环境税收刺激作用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双重驱动下,去寻求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双赢,最终实现环境税的有效的间接调控作用。
同时,用规章制度来治理污染,约束排污行为,由于管理费用和信息成本太高,效率相对较低。而环境税收对于环境保护而言,是一种经济手段,除了固有的刺激作用外,还具有相当地灵活性,每个污染者能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自行决定是纳税、降低产量、加装污染消减设备、革新技术工艺还是削减污染。运用环境税收这一经济手段,将有效降低污染控制费用,提高效率。
三、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严重和资源耗竭两个方面。为了缓解环境危机,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在适当时机开征环境税也是措施之一。从我国现有的与环境有关的税费制度现状来看,存在着“费主税辅”的状况,即针对环境的相关收费门类多,数量大,在相当程度上挤占了环境税的税基。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少,不能适应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新形势。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我国拟开征环境税,由此确立了通过税收手段加强环境治理的政策思路。要构建起我国的环境税收制度,参考、借鉴西方已有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上文对西方环境税收制度发展特点和功能的分析,可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1、现阶段我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是必要的。我国长期倚重直接管理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主要运用命令控制、管制型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制企业执行环境标准,控制污染,对违反者实施行政处罚收费。这些手段对缓解环境压力、保护自然资源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单纯依靠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已不能解决防治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更多利用基于市场机制的经济调节手段。西方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环境税收制度到今天,其环境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分散的环境税种到逐步形成环境税收体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环境税收制度作为倚重经济调节手段,在有效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推行环境税收制度要充分考虑与已开征相关税种的衔接问题。严格地说,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税种。但现行征收的一些税费项目具有一定的环保作用,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在推行环境税收制度的同时,必须注意环境税与其他税种的配合和协调问题,以避免相互重复、抵触或背离,从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影响环境税的有效性。同时,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应与现有其他税种的“绿化”相互呼应、协调,即其他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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