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向有利于环保方面的改进。
3、从实际出发。建立独立的环境税税种,税费并存。虽然建立全新的环境税税种是我国环境税制度构建的终极目标,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一步到位地实现费改税是不可行的。以排污费为例,排污费的征收技术性非常强,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以完成对企业排污的定量和定性分析,这是计征收费的基础。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看,要税务机关在征税前完成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稽征成本,事后稽查又难以取得可靠的证据,从而形成大量的税收漏洞。另外。从国际上看,税费并存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从目前的情况看,税费并存恐怕是中国环境税收制度必须要面对的现实,如何处理好税与费的关系,将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要面对的共同课题。
4、我国在推行环境税收制度时要注重其刺激功能的发挥。在我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要特别强调环境税的刺激功能。为了满足社会和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税务部门必须适时对环境税标准作出动态调整,以保证环境税制度发挥持续刺激的功能。在实行一般的污染排放控制管理时,排污者将竭力降低污染排放,以达到排污标准。而在推行环境税制度后,排污者即使已将排污量削减到了标准之下,只要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允许,其必定会继续削减,直至其排污边际削减费用等于环境税税基为止。因此,税务部门一定要注重充分发挥环境税的持续刺激功能,对环境税标准进行及时的调整。
5、搭建环境税收工作平台,提高税务人员专业素养,加强税收征管监督。实际上环境税收制度的功能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性。在我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搭建起环境税收工作平台。这个工作平台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组成,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是核心,国家环保总局提供技术支持。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环境税收司,专门负责全国环境税收的政策制定、税款征收和监管工作。在地方一级,可以在各级税务机关中设立相应的环境税收部门,负责地方环境税收的政策制定、税款征收和监管工作。
同时,由于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学科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具备会计、税务和环境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来实施环境税收管理工作。因此,在构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过程中,加强对环境税收人员的专业培训、打造一支稳定的环境税收队伍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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