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流动加剧了对我国交通的压力,并由此衍生了连锁矛盾,如社会秩序、安全等矛盾尤为突出。这种矛盾特别是对沿海省市的压力更为巨大。典型省份如广东省,因为无法有效解决这一突出问题而制定的“六不准”政策,就是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所谓“六不准”规定,即在春节一个月内,省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招收外省民工;回乡过节的民工返回工作岗位时,一律不准携带新民工入粤就业;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机构一律不准开展介绍外省民工的中介活动,不准举办劳务和人才交流集市;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一律不准开展向广东组织劳务输出;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新闻单位一律不准张贴、刊登和发布招(聘)用外省劳动力的广告或信息。
9.基于这种严峻现实,中央政府对前一个时期实行的农村劳动力流动政策进行了局部的调整,加强了对盲目流动的管理。
10.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政策调整并没有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一刀切地清理、清退农村劳动力,保留了大部分允许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开始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试点。
11. 4.由限制到逐步规范流动阶段(1992—1999年)。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调整,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入城市,加上同一时期城市国有企业职工大量下岗,城市就业形势空前严峻。这一阶段,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显示出限制与规范并行的特点。
12.从宏观角度分析,国家对农村劳动力流动、转移的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1993年11月3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提出了“输出有组织,输入有管理,流动有服务,调控有手段,应急有措施”的目标。1993年11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走向非农产业和地区间有序流动。”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颁发《关于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暂行规定》,首次规范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制度。
13.此后,中央政府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从户籍改革、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方面,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和服务作了进一步规定。这一时期文件的关键词是“规范、有序、组织”。
14. 5.走向公平流动阶段(2000年至今)。2000年开始,国家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赋予城乡统筹就业以新的含义,取消了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朝着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方向努力;积极推进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诸多方面的配套改革。
15.2000年7月,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等颁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都明确提出要“打破城乡分割体制,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城乡关系。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的有序流动”;要“坚持城乡统筹的改革方向,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
16.200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第一次提出了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十六字”方针,“对农民进城务工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组织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2002年10月,中共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消除不利于城镇化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17.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专门就促进农民进城务工下发的综合性文件。学者认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内容最为全面的一个政策文件”,“至此,农民工合法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接受教育权等权益才算是较系统地确定下来。”[5]
18.200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意见》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这是国家第一次正式承认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明确了农民工的地位;承认以往对农民工的歧视规定是不合理的,明确要求予以取消。这是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重大转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19.2006年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从10个方面对全面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了40条具体意见,这是我国解决农民工问题,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纲领性文件。
20.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国家政策的积极引导下,全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600~800万人。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31个省(区、市)对6.8万个农村住户和7100多个行政村抽样调查,推算出当年外出就业农民工约为1.18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3.8%。农业部根据对1万个农户的跟踪调查,推算出外出农民工约为1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不含县级市和县城)流入农民工的统计,推算出农民工约为9000万人。经过对上述三个部门的数据和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综合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目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约为1.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1]
21. 二、伴随改革开放不断发展
22.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的号角,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一系列城乡隔绝制度开始松动,城乡之间人口开始流动,农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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