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企业是建设循环经济的主体,发展循环经济,企业必须大力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政府绿色采购不仅可以为企业绿色技 术创新提供直接的市场需求,引导大众消费,而且可以分担企业创新风险。在借鉴西方国家政府绿色采购经验的基础 上,本文提出了推进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政府绿色采购;绿色技术创新;循环经济
2006年11月,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西方国家的经验证明,政府绿色采购可以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动力,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
一、政府绿色采购是激励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
企业是循环经济建设的主体,发展循环经济,企业必须大力推进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技术创新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绿色产品创新,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及使用之后不危害或少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以及可回收利用和再生的产品;另一类是绿色工艺创新,指能减少废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工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以及降低成本、物耗等工艺技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实现经济增长力式的转变,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循环经济所遵循的原则是“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其特征是“对资源的低开采、高利用和污染物的低排放”。LoCaLhOST显然,这些都是现有常规技术所无法或难以有力支撑的,必须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保障,加快开发和示范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的替代技术、再生资源的回收处理技术,以及绿色再制造等技术,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障碍。
现阶段我国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杨华峰,2005)。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机制来看,动力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需求不足。新推出的绿色产品初始购置成本较高(售价较高),使用绿色新产品需要改变以往工作方式,在适应阶段会增加其他费用,而且绿色新产品与现行使用的其他产品存在非兼容性,需要额外开支来磨合。因此,绿色产品在进入市场初期,常会面临需求不足的困难。二是绿色技术创新风险问题。技术创新本身就存在风险问题,绿色技术创新脱离现有技术轨道,在新的技术范式下进行技术创新,和现有技术创新相比,存在更大的风险。而我国对于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尚不完善,在财政、税收、金融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缺乏完整的支持体系,为了规避风险,很多企业在绿色技术创新方面均持审慎态度。
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所谓“政府绿色采购”,是指法律承认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利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的条件下,优先购买对环境影响较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绿色采购是激励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这是因为政府绿色采购规模较大。据统计,欧盟的学校、医院和市政机构,每年采购商品和服务消费1.5万亿欧元,相当于欧盟gdp的16%;日本中央政府每年采购额达到14万亿日元;联合国何年支出约30亿美元(杨志安,2005)。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巨大,每年以500亿规模的水平递增。2005年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的1.6%,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77.9%。政府采购对于绿色市场的形成和扩大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不仅如此,由于全球各国的政府采购在其国民生产总值(gdp)所占比例向来很高,只要政府机关将环境准则纳入其采购模式,立即会对相关的供应商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带动并产生绿色消费市场。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纳入政府绿色采购的范围,必然会使用绿色原材料、开发新的环保工艺等一系列措施来改善产品的环境性能。政府绿色采购市场还可以充当绿色技术创新产品的实验场所,对绿色技术创新起着风险分担作用,并通过《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对本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起着保护作用。这些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影响绿色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有效地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二、西方的政府绿色采购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政府绿色采购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不少经验,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借鉴,以尽可能减少弯路,有效推进我国政府绿色采购。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经验来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是其共同且颇有成效的做法。鉴于绿色产品经常因为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中难与传统产品竞争,因此绿色采购实施初期需要一些强制性的法令或政策来推动。美国1991年发布了总统令,规定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清单。德国在1994年9月27日通过的循环经济法第37章对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做出了原则规定,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有关机关应采购和使用满足一定的耐用性、维修保证、可再利用性、废旧利用性规定等的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日本2000年颁布了绿色采购法,规定所有的中央政府的所属机构都必须制定和实施年度绿色采购计划,并向环境部长提交报告;地方政府要尽可能地制定和实施年度绿色采购计划。
在具体实践中,各国虽然公开宣扬绿色采购政策,却不一定直接落实于采购法规中。许多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未能对政府采购的范围、采购实体、招标的门槛价、招投标程序、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方法等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作明确规定,以此来规范和指导政府采购行为。而且政府绿色采购受到繁杂的政府采购法规的制约,这些限制使得采购人员只能因袭前规,不敢轻易做出突破。另外,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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