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评级业监管不到位。主要存在两大问题,即多头监管和无监管并存。前者是指信用评级业务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多,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改委等;后者是虽然存在众多监管机构,但却缺乏一个对评级机构统一监管的部门,比如对评级结果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复审监管机构,这使得评级机构牺牲评估质量换取业务发展的可能性增大,难以做到公开、公正和客观;其三,规范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的评级方面的法规较为分散,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且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利用其调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困难。
四、次贷危机及相关举措对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启示
重要辅助手段。没有公平、中立、透明的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结果,企业债券和结构性融资产品发展得越快,风险也越大。美国的次贷危机及其美欧国家对信用评级行业采取的有关举措提示我们,在大力推进信用评级行业规模扩大的同时,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
1 健全信用评级的法律规范。一是修改和整合现有的信用评级法规,强化其对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用评级行为的规范作用;二是推动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法,明确信用评级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被评级的债务人及债务工具的法律地位,使信用评级中的各项权利义务争议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2 保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信用评级机构至关重要。评级机构的最大作用在于能缓解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如果评级机构在评级作业中,不能严格保证其评级的独立性,将会带来严重的问题。评级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从组织结构设置、业务流程、人员任用和业绩考核等方面积极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通过采取在评级业务和其他服务之间设置防火墙,隔离业务承接和级别评定,有利益冲突人员无投票表决权,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等措施,保持在评级活动中的独立性,不断提高自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未来针对信用评级的立法中。也应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规定其不得与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在人员和资金等方面也不得与被评对象发生任何利害关系。
3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评级透明度,能够对评级机构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督,促进评级机构更好地发挥风险揭示的作用,提高评级市场的运行效率。对此,三大评级机构和sec等监管部门均出台了相关的措施。有鉴于此,为了不断提高中国信用评级行业信息披露水平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建议在保护评级机构商业秘密和客户数据资料的前提下,要求评级机构应向投资者公开更多关于评级机构数据来源和评级方法的信息;并规定对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必须实行双评级制度。
4 加强评级监管。评级机构在职能上的内在冲突,不但要求评级机构自身强化内部管理,而且需要外部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中国要尽快明确评级行业的监管部门,解决目前无序的监管状况,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信用评级市场,同时,未来的监管部门应通过制定利益冲突规避机制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信用评级各方不存在利益关系,保证评级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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