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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锁经营税收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连锁经营税收法律问题的思考
问题。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只占25%,由于大部分税收直接入了国库,地方并不会有太大的争执。而企业所得税则不同,地方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如果单纯地规定由总部纳税,那么门店所在地地方政府就将失去征税权。企业所得税如此,其他地方税种亦会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为了平衡地方财政利益,国务院税务部门作出了如此复杂的纳税程序调整。很显然,这样的纳税调整在方便了财政转移的同时,忽视了税收效益原则。税收效益是指纳税人在依法纳税时使其纳税成本达到最小化,同时征税主体付出最小的征税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3]。而对跨区域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方式不仅违反纳税效益,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违反了征税效益,使同一税收在总部和门店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后还要到总部再实行汇总纳税,不仅过程烦琐,而且计算复杂,尤其是门店分布区域越多,所涉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越多,而汇总抵扣和弥补亏损后可能缴纳的税款很少或呈负值,征税效益极低。

简化征税程序,提高税收效益才能体现连锁经营的规模效益,鼓励连锁经营的发展。在税收方式上,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就地纳税,税收程序不受影响。直营连锁的征税焦点本质在于地方财政的平衡问题,这完全可以通过财政调库进行协调,而不用影响到税收缴纳,即把显性的纳税复杂程序转变为隐性的财政处理,既不影响地方税收利益,同时也简便了企业的纳税程序,节省了税收成本。
(二)关于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即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额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货物移送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由于其单独核算,总店向门店移送货物时实际上是对货物的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而对直营连锁门店是否应对总店移送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则存有疑问。直营连锁由总店统一纳税,财务由总店统一核算,货物由总店采购和配送,而门店一般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只是作为总店的一个销售机构,总店采购的货物在没有被门店销售出去之前,一项销售行为还是不完整的,单纯的配送并未使货物发生增值。再者,即使对其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额还要抵扣进项税额,而总店与门店间如果能谈得上销售的话,由于由总店统一纳税,实际上这一进一销只是在同一主体内部进行,自己既是买方也是卖方,却要对自己售卖给自己的行为纳税,实在是不合情理。且在向门店发送货物后,还会出现门店之间相互调拨货物余缺,向配送中心退回货物等情况,使得在这一环节缴纳增值税计算非常复杂。在会计核算上,对直营门店的商品配送也只认为是商品在企业内部地点的转移,所有权并不转移,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税法在此问题上没有必要作出相反规定。
(三)跨国连锁企业税收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到境外建立连锁门店和外资到我国境内设立连锁门店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对于外资在我国开设连锁企业的,按照来源地征税原则,我国对其享有征税权。《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内资连锁企业相比,对外商投资连锁企业由总部纳税并不区分连锁形式,这一规定是有疏漏的。对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如果门店仍是外资,包括与总店属于同一主体的外资和不为同一主体的外资,是否都由总部统一纳税?而广泛存在的麦当劳、肯德基等外资连锁企业实际上除了全资直营店之外还大量采取加盟连锁形式,这些加盟连锁门店除了有外资品牌和管理背景之外,和其他内资特许连锁门店并没有任何区别,如果还是由总店统一纳税,显然既不公平也不现实。
对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则适用相关税法的规定。考虑到境外机构已在所在地纳税,我国税法允许其在国内限额抵扣,但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扣境内机构的所得额。这是考虑到境外机构在向所在地国家纳税时已扣除了亏损,不能再在国内重复扣除。对境内总机构向境外分支机构提供货物、技术、资金等,后该境外分支机构亏损或破产导致的境内总部的损失是否作为境内的亏损于纳税时予以扣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若作为境内机构的亏损,实际上就是用境外亏损抵扣了境内企业的赢利,若不作为境内机构的亏损,这部分损失又确实不属于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在此为了避免企业变相转嫁境外亏损,采取了一律不得在境内扣除的办法也是无奈之举。
连锁经营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其扩张也是必然的,连锁经营企业为税收的增长作出的贡献将会越来越大。因此,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相关的税收法律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连锁形式的特点作出专门规定,既要方便企业纳税,又不能给企业逃避税款创造条件;既要考虑到对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符合税法的基本原理,又要考虑到连锁形式的一些特质有利于鼓励其扩大经营和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肖怡.企业连锁经营与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
[2] 张晔清.连锁经营管理原理[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6.
[3] 杨萍,魏敬淼.税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4] 赵立新.连锁经营的法律思考[j].江汉大学学报,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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