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担巨灾损失的制度形成的。根据约定,巨灾造成的损失在10亿美元以内的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在10亿到114亿美元之间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超过114亿美元到572亿美元的部分,政府承担95%,保险公司承担剩余的5%,这一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日本保险风险证券化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我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强度大、损失严重。据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上个世纪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个发生在中国。其中,以地震、洪水、台风造成的损失最大。而这些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又多是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及长江流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与财富的聚集,巨灾所造成的损失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据统计,2005年1月~6月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7 151起,造成26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2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上升了11%,直接经济损失增长250%。
另一方面,我国大灾之后的损失恢复基本上只能靠国家财政和民间捐助,其对损害的补偿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反观发达国家,由于巨灾保险制度比较健全,在灾后重建过程中,保险赔付成为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如2004年,先后有4次飓风横扫美国加勒比海地区,共造成560亿美元损失,其中保险理赔高达270亿美元。因此,我国国内各方都希望加快发展巨灾保险。
我国已具备了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一定条件。首先,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市场行为监管、证券的定价发行技术和投资者的投资理念都已经比较成熟;其次,我国目前已经实现了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尝试,资产证券化与保险公司风险证券化的操作应用是极为相似的,这为进一步引入巨灾债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正逐步向偿付能力的监管过渡,这将为保险公司开展巨灾债券业务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目前我国保险风险证券化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通过对国外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研究和学习,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创新,也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指出了一条新路。但是必须看到,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保险证券化也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身就不成熟不完善,目前的减缓趋势也正是说明了在它的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保险业和金融业更应对保险风险证券化持审慎的态度。为了在中长期内稳妥地推进证券化业务,可通过试点操作积累经验,发现漏洞,完善制度建设,最终建立多元化、多品种的证券化市场。此外,我们还可以以离岸证券化运作为突破口,利用国际成熟市场进行跨国交易,在完成巨灾风险转移的同时,为国内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供经验和教训。
参考文献:
[1]董芸,邬利丽.对巨灾风险管理策略的探讨——保险风险证券化,经济问题探索,2007.
[2]肖文,孙明波.西方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运作方式.保险研究,2003.
[3]塞缪尔•h•考克斯.从金融角度看保险风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李勇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5]李勇权.论保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引入与发展.保险研究,2003.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