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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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收条例;同为所得征税,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习斯砰得税法。(5)实体法中内容滞后瘫单种设置不合理户(6)税法公布方式不够统一。 2.税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存在明显脱节。(l)税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空档。宪法第五十六条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而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负等却未予规定,只是税收征管法弥补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缺陷,而对于公平税负、不实行区别对待,宪法和税法都没有作出规定。(2)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差异。例如,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有的是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的是在不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发布的地方生法规、规章中设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一致。(3)税法与民事诉讼法不协调。税收诉讼可依照行政诉讼法来进行,而绝大多数税收诉讼都涉及税收债务问题,其实质是要确定税收债务的是否存在。由于税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关于“税收诉讼尚未解决的问题堆积如山”。总之,由于现行税法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上述不协调,导致税法实际上长期游离于整个法律之外,既破坏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又影响到了税法本身的存在和企业所得税法。locALHOSt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统一所得税税率,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逐步取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3)完善个人所得税和开征遗产税。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项课征制,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合理确定税基,适当调整税率,适当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特别要针对高收入人群的出现和个人收入的悬殊加大的情况,适时出台开征遗产税。(4)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完全抵扣,消除重复征税,鼓励企业投资。(5)建立生态税收制度。首先统一资源税,并把水资源费纳入税收之列。其次开征环境污染税。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加强对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利用。《6)加快地方税制改革进程。适当增加共享税税种,增加省级地方税收调控权,赋予省级人大和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立法权和地方税收的减免权力,使地方责权利相统一。 4.完善双向维权的税收执法体系。按照’‘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要求,以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威与利益。(1)消除任务治税的惯性,依法征收、依法处罚。相应地,改革财政预算体制,将先定预算收入再下指标给税务机关,变为税源预测分析的指导。(2)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法,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尤其是听证程序,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其适用税法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税务机关将承担责任。(3)严格执行司法移送制度。对触犯《刑法》的税务违法案件,应立案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加强税务行政救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1)进一步完善税务救济制度。(2)依法开展税务行政救济工作“3)鼓励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救济。应广泛宣传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制度,消除纳税人的疑虑,解决税人不愿或不敢与税务机关较真的问题,正确对待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服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请求赔偿的权利,自觉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5.构筑内外结合的监督保障体系。健全与完善税收监督法律和税收保障体系,以保证税务部门正确执法和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1)健全税务执法监察制度。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进行日常的、专门的监督检查,监督税务执法行为的各个过程、各项内容,并与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相对照,检验其合法性。要把执法监督贯穿到税收征管全过程,使之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科学的操作规程和制约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2)保护税务人员的执法积极性。对税务执法人员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错误,要区分情况给予妥善处理,以保护其依法治税的积极性o(3)增强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量。(刑法》将税务违法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划归公安机关,但由于公安机关税侦人员不熟悉复杂的税法,一定程度影响了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解决方案可以是:一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由政府、国地税、公安等方面按比例出资,对公安机关的税侦人员进行税收知识和税收法律的学习培训。二是抽调一批符合需要的税务人员到公安机关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三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建税务警察,归属税务机关直接指挥,专门负责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4)在发达地区设立税务法院。 6.打造推动法制的祝收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法制与税收信用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它既要求依法治税,又要求诚信纳税,推动税收法制化建设,有必要加强税收信用化建设。(1)树立纳税信用。一是建立和完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二是建立纳税信用中介机构。三是加强对纳税信用的宣传教育。(2)树立征税信用。一方面,注重公开,落实程序公开、行为公开、政策公开、内容公开、权利公开、处罚公开等一系列公开办税制度。另一方面,注重公正,要求税务机关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一视同仁,严厉打击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3)树立用税信用。政府用税必须公开,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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