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宣传和制度约束使得市场基于券商声誉的选择行为发挥作用。
(3)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发行定价时,监管部门应放开价格的管制,只有当质地不同的发行人确定不同的发行价格,市场价格发现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目前实施的询价制在市盈率管理方面规定上限的做法明显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应尽快摒弃。
(4)进一步加强保荐制度建设,发挥券商在降低信息不对称及规范约束发行人行为方面的作用。目前的保荐制度急需在规范券商保荐行为、明确保荐及持续督导责任、加大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改革,并狠抓落实。
(5)加大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力度,使其逐步成为市场直接投资交易的主体。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大量专业人才和研究团队,其对信息的接受度及理性程度较一般投资者高得多,从而有助于降低ipos的抑价率和上市初期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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