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外部大股东在其投资企业存在重大经济利益时,投资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会利用一切制度和手段积极主动地监控经营者的行为,以确保管理者没有从事有损于股东财富的活动。由于属于内部高度的监控,因而监控花费少,治理成本低。同时又因为股权分散导致的小股东“搭便车”难题,从而造成对管理者的监督困难。而外部大股东的存在,减少了管理者机会主义,从而降低了管理者与股东的直接代理冲突。所以。股权相对集中有利于减少合约签订与执行中的交易成本,相对集中的股权使得大股东有足够的激励与能力去监督代理人,从而降低代理成本。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起着监管作用。berle和means认为,股权集中度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正的线性关系。股权集中鼓励创新(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相联系的战略)和阻止多元化(与管理者利益相关的其它目标相联系的战略,如规模)。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和完善,小股东还不足以起到对公司的监管作用。而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对于减少公司经理人的机会主义和自利行为,促进他们对于长远目标的追求总体看是积极的。所以,大股东的存在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价值和长远发展能力。
4 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
(1)在保持一定程度的股权集中情况下,对上市公司进行一系列有效的股权结构安排,抑制内部人掠夺,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中占总股份接近百分之五六十的非流通股的存在,不仅因国有股在其中占绝对地位而削弱了对于企业经理人员的监管力量。而且由于不准上市流通,国家对于市场外的非流通股的交易又有严格的规定,经理人才市场、资本市场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发育十分缓慢,从而难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阻碍了对经理人员的另外一种约束机制一一公司控制市场的形成。所以在我国,公司控制市场还不足以形成对管理层的威胁,主要还是依赖企业内部的各种控制机制。所以,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在保持一定程度的股权集中情况下,要通过对上市公司一系列有效的股权结构安排。解决所有者缺位的股权结构问题,设立一个完善的制度来体现这个所有权,来抑制内部人掠夺,优化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力。
(2)落实独立董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独立董事制度本身是基于为避免公司董事被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而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而设置的。中国虽不明显存在美英模式中董事长兼任ceo的问题,但大股东操纵并掏空上市公司,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例并不少见。因此,在上市公司中严格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既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又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明智之举。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基本设立了独立董事,但仍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偏小,二是从制度安排等方面解决独立董事的“责、权、利”问题,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其作用。有关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越多,公司价值成长能力也越高,这充分说明独立董事的外部监督作用。对提升我国上市公司业绩具有重要作用。
(3)加强监管,严格上市公司的报表信息披露。
资本市场信息主要来自报表披露,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也依赖于上市公司报表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了遏制虚假的报表信息,维护投资者权益,我们认为,应在公司治理及其资本市场规则中引人透明化、公开化的市场机制。成熟的资本市场非常重视财务报表呈报的管制,而放松对市场准入等规则的监管,目的是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却正好相反,监管部门致力于上市公司的市场准入审批、ipo价格的确定、增发、配股标准的设立等,而轻视对报表真实性的验证。实质上是弱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职责。为此,监管部门应转变监管理念,重视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管制。加大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减少供大于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并严惩报表造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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