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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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高风险业务操作带来的道德风险。因此,为保持一定的风险性,形成银行合理性的竞争,西方发达国家对合乎条件的存款一般只实行部分保险。 原则上,最高限额的设计应在有效保护小存款者、防止系统性挤兑和减少道德风险之间寻求平衡。从量化指标看,世界银行的专家建议,对被保险银行每一存款人受保障存款的限额应规定为人均国民产值的1到2倍。考虑到我国的国家承受能力、维护储蓄居民信心及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保障限额可以定为人均国民产值的3—4倍,并5年调整一次。 2.6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设立严格的银行存款保险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相关法案的规定监测投保银行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风险指标,及时准确的发现有问题银行,并迅速采取解决措施。(2)存款保险机构在获得最初的资金来源后,既要注意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也应关注资金的收益性。具体来说,可以把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救助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或理赔存款人的存款。一部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基金,获取收益。(3)在金融体系出现问题,理赔金额超出存款保险部门的最大能力时,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及存款保险制度的信誉,应以章法形式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部分特殊权利,允许其向国家财政借款融资。 3 结语 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中小储户利益。防范风险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在构建金融安全网时,要把加强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核心,强化存款保险制度的事前风险防范功能,做好事发时的处理工作,并在事后进行分析总结。总之,我国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在实际运行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从而稳定金融体系,避免金融风波和社会动荡的发生,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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