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道路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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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只贷不存”政策一直是困扰小额贷款公司持续企业融资困难的可行之道。在小额贷款公司繁荣发展的背后,“只存不贷”的政策始终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一是身份缺失。在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就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从银监会来说,也曾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降低对银行控股比例的要求,但是考虑到当前的社会信用环境,为了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在银行控股上是没有任何让步的可能。而最初5个试点省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本着“谁掏钱谁投资”的原则,几乎全部为私人资本。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果转型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就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这对任何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感情上都是无法接受的。但是不接受改编方案则将失去一次获得金融牌照的机会,就不能获得向公众吸收存款的权利,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面临严峻考验,而且以后能否有这样的机会尚不知晓,在这样一个机会面前,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放弃控股权,转制成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或者放弃这一机会,从其他渠道筹集发展所需资金。 (2)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放弃转制的机会,就无法吸收公众存款,股东投资就依然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试点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对股东人数都做了限制,发起人数都没有超过5人,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lOCAlhoSt其实,将股东人数限制在5人以内是没有必要的,为了吸引更多的商业性投资,需要放宽对殷东人数的限制,并加以政策引导。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放宽了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个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导意见》的出台,放宽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限制,而这对放弃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尤为重要。首先使大量的民间资本有了正规的投资渠道,不但可以丰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而且能够有效地抑制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其次,外国公司也可以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而且在管理、运营等多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有助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3)从其他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从其他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参与首批试点的山西省平遥县日升隆和晋源泰。都曾向商业银行提出过融资的希望,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融资缺乏政策依据而未能如愿。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在2007年也曾经提出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委托资金的意向,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贷款还需要通过政府平台,绕道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2008年5月8日,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人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人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转制成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或者放弃转制的机会,扩大股东人数以扩太资本,或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贷款筹资,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三条路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特点和股东的意愿,选择其发展的道路。当然,这是一个痛苦的选择过程,因为每一种选择都会带来极高的机会成本。但是,选择又是必需的,因为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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