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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人的变化           
论《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人的变化
摘要: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人的范围和纳税人的法律地位较我国之前所实施的两部企业所得税法有较大的变化,试从纳税人的角度,现就上述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法律地位

1 纳税人范围

纳税人范围,是指某一实体税法规定的应缴纳该税的所有主体。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取得其他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这里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i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这里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根据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里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loCalHoST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关于纳税人范围界定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力度较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改变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断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只要是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将名为企业但实际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次《企业所得税法》也以法律形式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义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在法理上具有合理依据,也与我国相关立法相统一,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这样界定纳税人有以下几个优点:(1)符合国际惯例。在国际上,一般是以法人为单位来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我国已经融入了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问题上理应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保持一致。(2)划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界限。以法人为标准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将名为企业但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中排除,避免了因纳税主体规定不清而带来的交叉纳税和税负不公现象。(3)将具有同等市场竞争地位的外资与内资企业统一作为企业所得税,为内资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4)保证了税法与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等相关法关于主体规定的一致性。
关于纳税人范围规定的变化,纳税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凡是在中国境内所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再是独立的纳税人;第二,内资企业通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进行“返程投资”,从而享受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的空间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这些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及时调整;第三,企业可以通过地区优惠规定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尽管缩小了地区性税收优惠的范围,但仍然保留了民族自治地区可以享有减免地方政府应得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着就为企业总机构设立地点的选择上提供了筹划空间,即总机构可以选择在税收优惠地区。以达到节省税收成本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改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断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凡是在中国境内所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再是独立的纳税人。该案例中,从2008年1月1日起,作为非法人的分公司就不用再向当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不会再出现整个公司在全面亏损的情况下,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2 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指根据某一实体税法的规定,享有不同税法权利与纳税义务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所得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至五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所得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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